「套丁」無業權 原居民索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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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丁」無業權 原居民索償敗訴
(太陽) 2015年12月9日
上水坑頭村五名原居民於二十年前與丁屋發展商合作,透過俗稱「套丁」的方式,在村內建丁屋,每人並收取發展商二十萬元。惟後來原居民與發展商反目打官司,雙方雖然和解收場,但他們因此花了近二百一十二萬元訟費。原居民聲稱發展商的律師疑串謀用假文件出售他們名下丁屋,繼續向有關律師民事索償。案件早前在高院審訊後,法官昨日裁定原居民在涉案的土地和丁屋均無業權,因此判他們索償失敗。

五名原告簡煒聰、簡家輝、簡煒明、劉福強和簡伙平(均譯音),五名被告則是涉案丁屋發展商的律師侯劉李楊律師行四名合夥人侯運輝、李少峰、楊偉雄、李國勇及一名文員鍾裕清(均譯音)。

發展商當年在坑頭村計劃建二十一間丁屋,並把部分土地轉名給五名原告,以便利用原告的丁權向政府申請建丁屋。原告現指眾被告串謀用假文件出售原告名下丁屋,令他們有損失。

土地業權包括設施

法官昨判決指,原告當年沒有支付過分毫予發展商,他們只是代發展商持有土地。另外,原告聲稱涉案土地和丁屋的業權應分開,因為若沒有他們的丁權,就不能建丁屋。法官反駁指,土地的業權包括土地上的設施,亦即丁屋。對於原告指在案中付出了自己的丁權,法官表示,丁權是一項個人權利,並非一項財產權利,若一名原居民沒有土地便不能申請建丁屋,由於原告沒有涉案土地的業權,他們便沒有涉案丁屋的業權。

最後,原告聲稱今次做法令發展商獲益,有違丁屋政策的精神。法官指,發展商和原告在申請建丁屋時都作出虛假陳述,法庭在這情況下,會質疑為何要因此優待濫用丁屋政策的原居民,遂判原告敗訴。案件編號:HCA 811/10 & HCA 86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