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爭居屋業權 慈雲山母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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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爭居屋業權 慈雲山母告子
(成報) 2015年6月19日
  居於慈雲山居屋慈愛苑的婦人,聲稱單位是她與亡夫出資購買,惟物業則由兒子持有。她不滿居於九龍塘豪宅畢架山1號的兒子及媳婦,自今年起要趕她離開慈愛苑的居屋單位,她感到失望和痛心,昨入稟高院控告兒子,要求法庭聲明單位是她實質擁有,兒子只是以信託方式代她持有,並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兒子趕走她。 本報法庭組報道

  原告沈美仙(譯音),被告是其兒子洪慶源(譯音)。入稟狀透露,原告與丈夫及一對子女早年原本居於黃大仙彩雲。1997年2月,一家人以綠表資格購入慈愛苑一單位,夫婦更一筆過支付148萬元樓價。

  夫婦付款兒登記業主

  因兩人不諳英文及不熟悉買賣樓宇的程序,於是同意物業由兒子的名義持有,即業主由兒子姓名登記,以便他處理有關事宜,但強調所有關於物業的事宜,必須經一家人同意。

  沈的女兒及兒子相繼於1998年及2007年搬出,丈夫則於2008年過世。惟今年初,居於豪宅的兒子和媳婦突然要沈搬走,沈遂要求法庭頒令,宣布她才是有關物業的真正擁有人,並禁止兒子逼遷。

  資料顯示,房委會的居屋計劃本來「認名不認人」,只有註冊業主才擁有業權,惟終審法院於2012年11月頒下判決,居屋的供款者亦擁有單位的業權,故引來不少家人為爭樓而對簿公堂的案件。

  供款者業主具信託關係

  終院在當年兩宗居屋業權上訴案件中裁定供款者或出資者皆享業權,並認為一家人「夾錢買居屋」並無違反《房屋條例》。判詞指出,居屋原意讓收入不高人士置業,他們無力支付首期或按揭還款,家人或朋友便夾錢供樓,供款者與登記業主便產生信託關係。法官形容大部分人認為夾錢供樓屬「正常和慷慨」行為,但出錢人在賣樓時不獲分文回報,更可能被刑事檢控,實極不合理。法例中的「無效讓與」條文旨在防止合資格者濫用居屋,購入居屋後以折讓價迅速轉售圖利,並非為了限制夾錢供樓的家人分享部分業權。夾錢買居屋屬平常事,房委會1978年推出居屋讓申請人及家人同住,明顯預期家人亦會供款,直言做法沒有違反居屋原意,並指「無效讓與」條文原意並非阻止家人一同供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