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漢強索還樓舖狀告兒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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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漢強索還樓舖狀告兒媳
(東方) 2015年4月9日
家勢顯赫、曾任立法局委任非官守議員的林漢強,爆出家庭爭產糾紛,他昨日在高院一連提出兩張入稟狀控告兒子及媳婦,即星級婚姻監禮人林志達律師及其妻鄭瑞儀,要求兒媳交還原屬於林漢強、但交由兒媳以託管形式持有的共三間公司之股份;並頒令他才是三間公司的實際擁有人。其中一間公司持有林氏一家現居的海洋公園道文麗雙築獨立屋,另外兩間公司則持有鰂魚涌萬利廣場的部分舖位。林表示兒子拒絕替他支付高昂的醫療費,亦未就該獨立屋交租給他;他更發現兒媳自行申請解除他作為涉案公司董事身份,因此才興訟交由法庭處理。

原告林漢強,其首宗入稟狀之被告分別是其子林志達、媳婦鄭瑞儀、Tennyson Estate Limited;第二宗入稟狀之被告分別是銀門發展有限公司、俊達發展有限公司、林志達夫婦、以及屬於林志達夫婦的三間公司。

稱被擅自「辭去」公司董事

入稟狀指位於海洋公園道的文麗雙築土地由原告父親林文傑律師持有,並分給原告三兄弟建成八間獨立屋,原告擁有其中兩間獨立屋連車位,並由Tennyson公司持有,原告是該公司董事。至○八年三月Tennyson共分成一千股,林志達夫婦佔有五百零一股、原告第二任妻子則佔四百九十九股,其後原告與妻離婚,賣去其中一間獨立屋並把款項給前妻,前妻則把公司股份轉予林志達。

原告與兒媳均居於該獨立屋內,一三年初原告健康轉差,需高昂醫療費治病,惟兒子卻拒絕支付醫療費,又拒絕支付住在該獨立屋的租金,他並於翌年發現媳婦簽署文件,並向公司註冊處指原告已辭去Tennyson董事一職。

原告:兒媳只託管持有股份

原告於第二宗入稟狀則指,於八九至九二年先後購入銀門及俊達兩間公司後,交由兒媳代為持有,該兩公司亦持有鰂魚涌萬利廣場地庫的多個舖位。原告指自○八年起,兒媳把銀門及俊達的部分股份,私自轉到兒媳自己名下的公司;原告又發現兒子於去年簽署文件,向公司註冊處指原告已停止擔任俊達董事。原告指Tennyson、銀門及俊達三間公司的股份均屬他擁有,兒媳只是替原告託管持有,興訟要求兒媳交還股份。

案件編號:HCA 725,72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