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賣官地 地署:股權變動不違地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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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新聞
轉賣官地 地署:股權變動不違地契
(文匯報) 2018年2月14日
近期多幅已賣出官地於市場再度轉手,包括海航昨將2幅啟德住宅地皮轉售予恒地。地政總署昨日回應指,2幅啟德地皮轉讓屬相關土地業權人公司的股權變動,不算違反地契。

業權人履行契約責任不變

地政總署發言人表示,政府透過招標出售土地的土地契約,一般載有條款限制在合約完成證明書(滿意紙)發出前的土地轉讓。一般而言,如果一幅土地是由一間公司購入,該公司便成為土地業權人。土地業權人若將有關土地轉讓與另一人士或公司,有關土地業權便會轉至該另一人士或公司,土地契約所載的轉讓限制(若有)一般是針對這種轉讓。此土地轉讓是有別於土地業權人的股東將其股權出讓,股權出讓並沒有改變有關土地業權及業權人在履行土地契約的責任,因此亦非一般地契需要規限的事項。

此外,一般載有條款規定發展項目須在賣地條件所載的「建築規約」期限內,建成該賣地條件中所訂明的最低樓面總面積,並取得由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佔用許可證。一般而言,發展商倘預期能在「建築規約」期限內建成賣地條件所訂明的最低樓面總面積,以及取得佔用許可證,須向地政總署提出理據申請延長「建築規約」期限。

地政總署在處理申請時,會考慮發展商所提出的理據及發展進度。如果延長「建築規約」期限申請獲批,發展商須遵守地政總署施加的條件,包括繳付補價。若發展商拒絕或未能繳付補價或政府拒絕延長「建築規約」期限,政府可引用條例重收土地。

第1L區3號土地(新九龍內地段第6562號)的「建築規約」期限為2022年3月31日;第1K區3號土地(新九龍內地段第6565號)的「建築規約」期限為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