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立案法團乃是根據條例成立的法人團體,方便管理大廈的公用部分,而若要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則需要先委任一個管理委員會,而管理委員會是由不少於三成業權的業主決議委任,並於會後28日內向土地註冊處申請註冊成為法團。
會議上委任管委會
不過,若業權過於分散而難以籌集三成以上的業權,小業主便可引用建築物條例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的第四條,籌集至少一成業權,並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根據條例,土地審裁處可在總共擁有不少於10%業權份數的業主,或主管當局的申請下,命令指定的業主召開業主會議,以委任出管委會,繼而產生業主立案法團。在業主會議上,業主可藉親自投票或委任代表出席會議投票,以過半數票通過的決議,委任管委會。若屋苑單位多於100個,管委會人數應不少於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