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指丁屋地不属「合法传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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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指丁屋地不属「合法传统权益」
(东方) 2018年12月5日
挑战丁屋政策的司法覆核案昨於高院续讯,申请人郭卓坚和吕智恒的代表律师指,在清朝期间,丁屋的土地习俗属「不合法」,因此不属於《基本法》所保障的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申请人一方声称,社会多年来一直误以为该习俗属「合法」,连前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都犯同一错误,曾在一份判决书中指该政策是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惟政府一方反驳指,「合法」一词不是针对十九世纪的清朝衙门而言,而是指《基本法》在生效后的香港法院,并强调该政策受《基本法》保障。

政府称基本法已包括丁屋政策

政府一方昨陈词指出,丁屋政策是新界原居民的主要合法传统权益之一,在《基本法》的谘询和草拟期间,一直有讨论丁屋政策,但从未有人说过该政策并非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考虑到草拟《基本法》的背景,第四十条要保留的「合法传统权益」已包括丁屋政策。

政府一方续指,申请人和政府的专家均同意,在一八九八年英国租借新界前,已有丁屋的土地习俗,而香港的法院和法律也确认该习俗,双方的唯一分歧是该习俗有否违反《大清律例》,但《基本法》第四十条中「合法」一词是针对一九九七年七月《基本法》生效后的香港法院而言,该分歧根本无关痛痒。

法官向政府一方查问,《基本法》第四十条中「合法」一词是针对九七年七月后而言,《人权法》在九七年七月已经生效,丁屋政策当时是否因此属於「不合法」。政府回应指该说法不成立,并表示会在今天向法庭阐述。

案件编号:HCAL 26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