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辣招」促退印花税 女子败诉兼输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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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辣招」促退印花税 女子败诉兼输讼费
(东方) 2018年5月31日
政府用以遏抑楼市的「辣招」受到法律挑战,一名女子三年前签约购买住宅单位,三个月后改变主意,决定改买同屋苑另一更大单位,并与卖方签定协议,取消原本交易。女子在获得税务局退回原单位买卖合约的「从价印花税」后,又指她是在买新单位前六个月内,将原单位业权转归原业主,因此她的新单位之买卖合约,亦符合《印花税条例》的退税条件,要求税局退回她新单位的一半印花税,但被否决。女子遂为税局此决定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昨日她被判败诉,并需负担税局的讼费。

涉及税款159万

高院法官昨判决时,认同税局看法,指原单位的业权根本从没转移,因此新单位不能退税。女申请人冯红岩於一五年七月,原拟购入港岛西区加多近山一个面积约四百多方尺之单位,但在签定买卖合约及付订金后,她决定取消交易,改买另一个逾千方尺的同屋苑单位。

她购买该千尺单位时,支付的「从价印花税」达三百一十八万多元。

根据《印花税条例》,如买方在买入该住宅物业前六个月内,把其原先持有的住宅物业之业权「转移」予他人,便可向税局申请退还新购物业的印花税。申请人遂根据此条例,三度向税局要求退回其千尺单位的一半印花税,亦即约一百五十九万元,她被税局拒绝后,去年入禀高院提司法覆核。

法官判词指,本案的关键争议,是涉及取消原来单位交易的取消协议,是否符合《印花税条例》退税条文定义的「售卖转易契」。

法官指从字面解释,已可看出申请人第一次的物业买卖,只是取消尚未完成的交易,既不涉及售卖,也没有将单位的业权转易,因此不符条例的条件,遂判申请人覆核失败。

案件编号:HCAL 16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