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会议员郑经翰,其位於山顶种植道的连天台顶层豪宅单位,被指在天台加建一层僭建物(下称该僭建物)。屋宇署於五年半前已向由郑经翰夫妇担任董事的业主公司发出清拆令,要求业主拆除该僭建物。业主其后提出上诉和司法覆核等法律程序,虽接连被驳回,但业主於上月再向上诉庭上诉,使清拆令至今仍未执行。上诉庭昨颁下判词指,屋宇署已呈上相关证据,业主却一直没提出实质证据证明屋宇署已批准兴建该僭建物,因此驳回业主上诉,并下令业主要支付讼费。
上诉人为业主Blendoran Limited,答辩人为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屋宇署则被列为相关人士。业主曾质疑原审法官错误地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业主的身上,但上诉庭不认同业主的说法。上诉庭指,原审法官是以证据去作考虑,屋宇署已呈上相关证据,而屋宇署在上诉审裁小组的研讯中,也是依据相关证据,并且考虑了业主一方的专家证供,才作出其专业决定,法庭不应干预。
业主从未拿出获得批准证明
业主又声称,在一九六八年向屋宇署呈交新图则表示加建升降机时,当时的图则已有显示该僭建物,故可假定屋宇署已批准该僭建物。上诉庭却反驳指,不可以因图则上画了已存的僭建物,便假定该僭建物已获批准,而且业主也从未能拿出过往获得批准的证明。另外,过往屋宇署一直没处理该僭建物,也不等同已批准兴建该僭建物。基於上述理由,上诉庭驳回业主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下令业主需支付讼费。
屋宇署五年前已发出清拆令
屋宇署於二○一二年已向由郑经翰夫妇担任董事的业主公司发出清拆令,要求业主拆除该僭建物。业主其后提出上诉,遭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驳回。业主又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原讼庭於去年九月颁下书面判决,裁定审裁小组没有犯法律上的错误,驳回业主的司法覆核。业主再向上诉庭提出上诉,昨日被驳回。
案件编号:CACV 19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