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地案 票控玻璃老店 地署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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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地案 票控玻璃老店 地署败诉
(东方) 2016年11月3日
於大围西巷寮屋经营的老店「大兴玻璃」,前年因涉及违规僭建,经调查后,地政总署发现该寮屋疑没有登记,要求该店第二代店东在限期内迁出,惟店东未有遵从,被署方指他涉非法占用官地并票控。案件经审讯后,裁判官昨裁决时指,考虑控方呈堂的寮屋地图未经测量,准确性成疑,基於控方举证有疑点,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又批评地政总署等部门处理粗疏,假如该寮屋早於八二年起便霸占官地,「点解三十年来都冇做任何嘢?」

四十八岁被告廖锦明获脱罪后,在庭外婉拒回应判决。被告日前出庭自辩时,坚称涉案寮屋未曾拆迁,并一直沿用158号寮屋编号,当时特委裁判官苏启昌曾质疑控方,指控方依赖作检控基础的七十年代寮屋地图是否可靠。控方昨日进行结案陈词时回应指,地政总署一直沿用该寮屋地图,若本案裁定该地图不可靠,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忧虑「此图是否不能再用」;裁判官笑言:「咁低级嘅法庭,点会对其他法庭判案有影响吖?」

地图於七十年代制作

裁判官随后作出裁决指,本案关键之处,在於被告所持的涉案寮屋,是否拥有有效的158号寮屋编号。地政总署多位职员供称,比对署方寮屋地图及鸟瞰图后,认为158号的登记寮屋已不存在。

不过一名首席地政主任指寮屋地图於七十年代制作,其实未经测量。裁判官指控方没办法证明有关寮屋地图是准确,再者控方指158号寮屋於八二年因兴建积富街而被清拆,却不能提供官方赔偿等文件证明。

裁判官又质疑涉案寮屋於九三年牵涉侵占邻居土地的案件,当时未归入地政总署的寮屋管制办事处曾协助测量该寮屋,裁判官指当时应早知疑似158号寮屋仍存在,「点解要去到一五年先至怀疑及删除寮屋编号?」批评地政总署等部门粗疏欠沟通,终裁定被告无罪获释。辩方今午将作讼费申请。

案件编号:STS 77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