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换一」DSD不退税 税局上诉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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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换一」DSD不退税 税局上诉得直
(文汇报) 2016年11月1日
裁决指不符「一换一」原则 印花税署欢迎正确诠释

香港文汇报讯(记者 杜法祖)政府2013年为压抑楼市炒风,推出俗称「辣招」的双倍印花税(DSD)政策,但批准自住用家若以「楼换楼」方式作买卖,则可获豁免,「辣招」政策至去年首遭司法覆核。一个小家庭因增添新成员,把手头两个细单位一并出售,以换购一个较大单位居住,却被税务局指不符合「辣招」的「一换一」原则,拒绝退还27万元印花税。任职文员的小业主不满,早前提司法覆核获胜诉。惟税局不服上诉,上诉庭昨日颁下判词,裁定税局上诉得直兼获讼费。

印花税署署长欢迎上诉庭裁决,指判决给予《印花税条例》中有关条文一个正确诠释,而印花税署一贯所持的观点亦与判决相符。

上诉庭的判词指出,本案争议在於容许换楼业主退税的《印花税条例》中,所指的「原物业」是否只限一个物业,现有的法例容许市民买入一个新住宅单位时,若在一定时限内放售「原物业」,则可以获退还部分印花税。

官:「另一个」清楚显示非指原物业

上诉庭法官认为,「二换一」业主不能获得有关退税优惠,因为法例定义「原物业」时,中文提及「另一」,英文用「another」,已清楚显示「原物业」不可能多於一个。

再者,法例规定申请退税有时限,即业主於有关适用文书的日期后两年内作出,或据以将该「原物业」转让他人的售卖转易契的日期后两个月内作出,如果市民同时拥有两个物业,将出现两个申请退税的期限,会令局方难以厘定用哪个期限为准,故上诉庭认为立法原意非常清晰,若拥有超过一个「原物业」则无权享有退税。

申请人小业主何国泰曾引用财政司司长曾俊华2013在网志的撰文,引证自己上诉的理据,但法庭不认同司长的撰文有助法庭解读有关条例,又指如果追溯最初的立法背景和脉络,立法会资料摘要及法案摘要说明会是更好的参考。

曾俊华曾在2013年2月24日网志撰文解释双倍印花税政策,部分段落指:「为了照顾有实际住屋需要的港人用家,政府决定豁免特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只要他们打算只拥有一个住宅物业,无论是首次置业或者换楼,都毋须缴付双倍印花税,只需按原来税率缴税。至於『先买后卖』的换楼人士,只要原来的物业能在购买新物业后6个月内出售,亦可申请退回多缴的税款。参考近年的住宅销售数据,有一半的本地买家应可获得豁免,毋须缴付双倍印花税。」

本案申请人何国泰原本持有青衣翠怡花园第二座及第六座两个细单位,2013年他与妻子诞下第二胎后,於同年6月25日斥资约730万购入珀丽湾一个大单位,支付逾27万元印花税,并於3个月内(即在6个月DSD退税限期内),以共808万元售出原有的两伙青衣翠怡花园细单位,并就该两单位的印花税申请退税。惟税局指他的情况属「二换一」,而非法例要求的「一换一」要求,拒绝向他退还第二个单位所涉及约27万元的税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