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租置屋 父母女婿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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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租置屋 父母女婿反目
(东方) 2016年10月6日
卅多岁女子与丈夫在三年前购入黄大仙下邨一公屋单位后,与女方父母同住,惟双方同住不满一年便发生问题。女儿指称父母不理她患有气管病,长期在家烧香,又常邀朋友回家打麻雀,兼在深宵时分开大电视机的声浪,令女儿及女婿不能休息,两人被「变相迫迁」以致需外出租屋住。女儿女婿昨入禀区域法院民事控告父母,除索廿多万元外出居住的租金损失外,并要父母交回单位。父母一方受访时则道出另一版本,指或与女儿因钱银瓜葛而生嫌隙。

原告是女儿黄佩玲及其丈夫梁家辉,被告是黄的父母黄志强及彭伟珍。入禀状指原告夫妇於○七年结婚,一三年二月原告向房委会购入案中的黄大仙下邨某单位,原告因在外已有租住的单位,并未即时搬入,而两名被告则已在该单位居住。原告在同年八月搬进与两被告居住,两被告於一四年九月向房委会删除二人在该单位的户籍。

称促改用电子香 反遭责骂

原告指在一四年九月中开始,便受到两名被告的「变相迫迁」,包括被告明知女儿有心脏及气管毛病,仍长期在单位内烧香。原告虽然多次要求被告改用电子香烛,却反遭责骂。被告又长期邀请朋友回家打麻雀,及在深夜开大电视机声浪,令原告夫妇不能安睡,最终要在外租屋住。原告由去年四月起,多次发信要求两被告迁出但不果,故兴讼要求两被告将单位交吉及作出赔偿。

两被告现仍住在黄大仙单位,黄志强昨受访时道出另一版本,他表示育有五名女儿,兴讼者是从事保险的第三女,他指与三女一直相安无事,亦会一同旅行。该单位是七至八人的公屋,一直由三代同堂住到众女儿结婚迁出,三女在该单位亦住了「十几廿年」,一直知道父母的烧香及打麻雀习惯。

父指女因钱银瓜葛生嫌隙

黄指三女在一三年提出购买该单位,他当时以为三女购入单位会与两老同住,遂签名删户籍让她以七十万元购买。三女又提出每月给两老五千元作煮饭费,惟实际只给三千元,声称两千元是两老要给的租金,黄因而感气愤,「我养佢嗰十几廿年系咪要计啊?」认为可能因此生嫌隙。黄又指遭女儿控告感气愤,考虑与她脱离父女关系,并表示会徵询法律意见,决定与女儿「企硬」。至於原告一方则未能联络上。

案件编号:DCCC 487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