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楼换楼受骗 妇申逆权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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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楼换楼受骗 妇申逆权侵占
(东方) 2016年1月1日
历时超过二十年的黄大仙飞凤街楼换楼骗案,至今仍有法律争议。事件中一名苦主的妻子,入禀高院,指自己的丈夫当年受骗后放弃了原来的旧楼一个单位的业权,并於九七年迁入落成的新楼盈利大厦一个单位,虽然其丈夫没有该新楼单位的业权,但他们夫妇两人一直占用该新楼单位至今,她认为已逆权侵占该新楼单位逾十二年,要求高院引用《时效条例》裁定现有业主已失去该新楼单位的业权。

原告是张翠群,现居於涉案的盈利大厦一个中层单位。首被告是该单位的注册业主燕山投资有限公司。次被告则是一间贷款公司,并因该单位涉及的一笔按揭贷款而拥有该单位的权益。

早年放弃飞凤街单位

入禀状指,原告的丈夫本来是黄大仙飞凤街一个旧楼单位的业主,约於二十年前参与发展商盈邦发展的楼换楼计划。按该计划,原告的丈夫先放弃原有单位的业权,待重建后可获发新楼单位,兼可取回重建期间他们的租金支出。

入禀状透露,原告和丈夫於九六年换得涉案单位,他们夫妇获得锁匙后,於九七年迁入上址,惟原告夫妇一直不知盈邦并没有替他们登记业权,盈邦发展更违反重建协议,把涉案单位转让给第三者,之后再由首被告成为该单位的注册业主,而该第三者又把该单位抵押给次被告。原告认为,由於她与家人已逆权侵占该涉案单位逾十二年,两名被告已失去该单位业权,故要求法庭把该单位的业权判给她。

08年丈夫曾被判败诉

资料显示,次被告於○八年曾兴讼与原告的丈夫争夺涉案单位的业权,该案的主审法官虽裁定原告的丈夫曾逆权侵占该单位,但因时间未够十二年,故判原告的丈夫败诉。原告现指,该宗判决对原告今次提出的诉讼并不构成法律上的障碍。

这宗楼换楼骗案约二十年前发生,估计最少有六十三名苦主。盈邦发展於九三年接触他们,建议楼换楼重建计划。盈邦发展原本答应在新楼预售或取得入伙纸的一个月内,小业主可行使新楼单位认购协议。然而,有关认购协议并未向土地注册处注册。盈邦发展后来有经济困难,负责人后来把新楼出售。苦主於九八年十月才发现自己成为一宗违约或诈骗事件的受害者。

案件编号:HCA 310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