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换楼未登记业权 飞凤街旧业主申逆权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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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换楼未登记业权 飞凤街旧业主申逆权侵占
(东方) 2015年12月31日
一名妇人声称自1997年起已与丈夫居於黄大仙盈利大厦,并一直占用单位,因而入禀高院要求法庭根据《时效条例》,以逆权侵占颁令她可获该单位业权,及裁定现时的单位业主业权无效。

据入禀状指,原告人张翠群的丈夫原为黄大仙飞凤街一个旧楼单位业主,约於20年前参与发展商盈邦发展的「楼换楼」计划,并於1996年换得涉案的盈利大厦20楼一单位,获得钥匙且於翌年迁入大厦,但两夫妇一直不知道盈邦并无替他们登记业权并早已把单位售予现时业主。

张指他们至今已在单位居住了超过12年,故据《时效条例》应裁定她以逆权侵占获得该单位业权并宣布本案被告的业权无效。

本案被告包括现时单位拥有人燕山投资有限公司及因按揭至拥有权益的裕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