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丁」无业权 原居民索偿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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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丁」无业权 原居民索偿败诉
(太阳) 2015年12月9日
上水坑头村五名原居民於二十年前与丁屋发展商合作,透过俗称「套丁」的方式,在村内建丁屋,每人并收取发展商二十万元。惟后来原居民与发展商反目打官司,双方虽然和解收场,但他们因此花了近二百一十二万元讼费。原居民声称发展商的律师疑串谋用假文件出售他们名下丁屋,继续向有关律师民事索偿。案件早前在高院审讯后,法官昨日裁定原居民在涉案的土地和丁屋均无业权,因此判他们索偿失败。

五名原告简炜聪、简家辉、简炜明、刘福强和简伙平(均译音),五名被告则是涉案丁屋发展商的律师侯刘李杨律师行四名合伙人侯运辉、李少峰、杨伟雄、李国勇及一名文员钟裕清(均译音)。

发展商当年在坑头村计划建二十一间丁屋,并把部分土地转名给五名原告,以便利用原告的丁权向政府申请建丁屋。原告现指众被告串谋用假文件出售原告名下丁屋,令他们有损失。

土地业权包括设施

法官昨判决指,原告当年没有支付过分毫予发展商,他们只是代发展商持有土地。另外,原告声称涉案土地和丁屋的业权应分开,因为若没有他们的丁权,就不能建丁屋。法官反驳指,土地的业权包括土地上的设施,亦即丁屋。对於原告指在案中付出了自己的丁权,法官表示,丁权是一项个人权利,并非一项财产权利,若一名原居民没有土地便不能申请建丁屋,由於原告没有涉案土地的业权,他们便没有涉案丁屋的业权。

最后,原告声称今次做法令发展商获益,有违丁屋政策的精神。法官指,发展商和原告在申请建丁屋时都作出虚假陈述,法庭在这情况下,会质疑为何要因此优待滥用丁屋政策的原居民,遂判原告败诉。案件编号:HCA 811/10 & HCA 86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