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产和解 母子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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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新闻
争产和解 母子陌路
(东方) 2015年10月15日
育有五名子女的八十四岁老妪,过去一直靠经营菜档维生,她指丈夫於九十年代,私下用她辛苦赚来的血汗钱,与幼子联名以二百廿七万元购入香港仔中心港昌阁一单位,她其后亦迁入单位居住。惟她称丈夫过世后,幼子因不满她不肯替其照顾牧羊狗,要将她赶走及取回单位。无依老妇遂於前年诉诸法庭状告幼子,要求取回业权。案件原定昨於高院开审,惟经双方律师在庭外商讨后终达成和解,幼子让步,同意把单位的五成一业权交予母亲,及让她住至归老。

女原告彭云,被告是其幼子陈庆堂。原告昨在多名亲友陪同及搀扶下到庭,被告亦与一名女亲友到庭,惟双方在庭内庭外,均无任何接触,母子恍如陌路人;即使双方律师在庭外商讨时,母子俩亦各据一方,各自处於不同房间内给予律师指示及签署文件,母子并无交流。散庭亦各自离开,原告离开时没有回答记者任何提问,其亲友称她「好攰」不愿回答问题。被告离开时,亦不发一言。

有生之年可续住

与讼双方在庭外商讨个多小时后达成和解,法官表示欣喜,并感谢双方律师的协助,又指明白此类涉及家庭纠纷的诉讼,开庭审讯会相当困难。

据了解,被告愿意交出单位五成一的业权,并支付所有转名手续费,原告有生之年可继续住在上址。被告亦承诺,除原告答允外,不会进入该单位,原告亦可自由转让其所持的业权。另外双方亦有共识,原告百年归老后便会变卖物业。据悉原告现时仍经营菜档,但主要由两名女儿打理,原告现与孻女居於涉案单位,任公务员的被告在另外住所居住。

原告与丈夫陈杰育有两女三子,被告排第四。入禀状指原告於八六年在香港仔街市经营菜档,所有收入均由丈夫管理。九四年丈夫在未得她同意下,利用她所赚的钱购入案中的港昌阁单位,并与被告联名持有,其夫在○七年离世。

案件编号:HCA 165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