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颂苑管理费案发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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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颂苑管理费案发还审理
(成报) 2015年8月18日
  短桩居屋天颂苑的管理费纠纷,土地审裁处原本裁定小业主莫炎熙胜诉,房委会要支付超过7,100万元管理费,不过高等法院上诉庭昨裁定房委会就管理费金额上诉得直,因原审审裁官出错,没有根据《时效条例》计算拖欠的管理费,案件发还土地审裁处处理。败诉的莫炎熙不用支付讼费。本报法庭组报道

  一直没有请律师打官司的天颂苑小业主莫炎熙,对判决表示无奈。莫认为房委会是政府部门,做错事不应引用《时效条例》来逃避责任,对市民并不公道。

  原审没有计算拖欠日期

  由於房委会是屋苑公契经理人,但以往没有追讨房委会应交的管理费,他亦可能就此向房委会追讨责任。现时天颂苑已确实会收到房委会4,300多万元的管理费,屋苑会实行减免管理费一年。

  房委会或可少付2900万

  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在判词指出,土地审裁处原审审裁官陈玲玲不准房委会引用《时效条例》的决定不正确。

  陈官可能被房委会律师在聆讯中使用「责任」一词误导,未想及房委会可能引用《时效条例》作辩护理由。加上,陈官曾经向双方表明稍后会处理拖欠管理费的开始计算日期,但其后并没有处理,而房委会的代表有责任在审裁官作出裁决时提出疑问,但他并无做到,於是将案件发还土审处再审理。

  案情称,莫两年前入禀土地审裁处,指出因为短桩问题,导致天颂苑两幢楼丢空10年,房委会将这两幢楼的管理费由其余13幢楼的小业主摊分并不公平,要求房委会作为这两幢空置居屋的业主,承担有关管理费。

  土地审裁处去年接纳他的申诉,判房委会要支付1999年入伙起至2008年、合共九年相关费用连利息、超过7,100万元。

  房委会不服上诉,指根据《时效条例》的12年诉讼期限,小业主2013年入禀,只能追讨至2001年的管理费,即是房委会可少付大约2,9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