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贵子媳迫迁 寡母求讨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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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子媳迫迁 寡母求讨业权
(太阳) 2015年6月19日
居於慈云山居屋单位的寡妇,近月遭身为该单位业主、但住在九龙塘豪宅的儿子与媳妇赶走。已在上址住了十八年、现面临迫迁的寡妇对儿子行径非常失望,循法律途径反击,图夺回业权。

原告昨入禀高院控告儿子,指对方只以信托方式代持有该单位,要求法庭颁令她才是该单位的实益拥有人,并要求颁令禁止儿子赶走她。

女原告沈美先,被告洪庆源,二人是母子关系。原告现居於慈云山慈爱苑的涉案中层居屋单位,估计现值五百多万元;被告则居於毕架山一号某单位,该单位估计现值逾二千四百万元。据土地注册处资料显示,被告於一○年底透过一间公司以一千七百六十万元购入该个毕架山一号的单位。本报记者昨往慈爱苑该单位查访,但未能联络到原告。

名义业主 并非赠儿

入禀状指,原告与丈夫、被告及女儿一家四口之前住在彩云邨公屋单位,户主是原告丈夫,九七年时他们交出公屋,透过绿表以约一百四十八万元购入涉案居屋单位,由於她和丈夫不谙相关程序,一家四口商讨后,同意由被告作为涉案单位的名义上登记业主,众人均明了该单位不是送给被告的。

由於原告及丈夫觉得,为未婚子女提供稳定居所是父母的责任,加上夫妇当时在深圳开设工厂及有利润,没想过要子女分担供楼责任,故该单位的所有供款及杂费一直由原告及丈夫支付。原告一家於九七年底搬入该单位,原告女儿於九八年结婚后搬走,被告与其妻则在○七年九月搬往毕架山一号居住。

原告丈夫发现患癌后,原告女儿和女婿於○七年十一月搬回该居屋单位协助照顾,直至原告丈夫於○八年病逝后,女儿及女婿才迁出,丧夫后的原告一直靠积蓄和投资过活。直至今年初开始,被告及其妻要原告迁出该单位,原告遂兴讼处理。

案件编号:HCA 13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