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居屋业权 慈云山母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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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居屋业权 慈云山母告子
(成报) 2015年6月19日
  居於慈云山居屋慈爱苑的妇人,声称单位是她与亡夫出资购买,惟物业则由儿子持有。她不满居於九龙塘豪宅毕架山1号的儿子及媳妇,自今年起要赶她离开慈爱苑的居屋单位,她感到失望和痛心,昨入禀高院控告儿子,要求法庭声明单位是她实质拥有,儿子只是以信托方式代她持有,并要求法庭颁令禁止儿子赶走她。 本报法庭组报道

  原告沈美仙(译音),被告是其儿子洪庆源(译音)。入禀状透露,原告与丈夫及一对子女早年原本居於黄大仙彩云。1997年2月,一家人以绿表资格购入慈爱苑一单位,夫妇更一笔过支付148万元楼价。

  夫妇付款儿登记业主

  因两人不谙英文及不熟悉买卖楼宇的程序,於是同意物业由儿子的名义持有,即业主由儿子姓名登记,以便他处理有关事宜,但强调所有关於物业的事宜,必须经一家人同意。

  沈的女儿及儿子相继於1998年及2007年搬出,丈夫则於2008年过世。惟今年初,居於豪宅的儿子和媳妇突然要沈搬走,沈遂要求法庭颁令,宣布她才是有关物业的真正拥有人,并禁止儿子逼迁。

  资料显示,房委会的居屋计划本来「认名不认人」,只有注册业主才拥有业权,惟终审法院於2012年11月颁下判决,居屋的供款者亦拥有单位的业权,故引来不少家人为争楼而对簿公堂的案件。

  供款者业主具信托关系

  终院在当年两宗居屋业权上诉案件中裁定供款者或出资者皆享业权,并认为一家人「夹钱买居屋」并无违反《房屋条例》。判词指出,居屋原意让收入不高人士置业,他们无力支付首期或按揭还款,家人或朋友便夹钱供楼,供款者与登记业主便产生信托关系。法官形容大部分人认为夹钱供楼属「正常和慷慨」行为,但出钱人在卖楼时不获分文回报,更可能被刑事检控,实极不合理。法例中的「无效让与」条文旨在防止合资格者滥用居屋,购入居屋后以折让价迅速转售图利,并非为了限制夹钱供楼的家人分享部分业权。夹钱买居屋属平常事,房委会1978年推出居屋让申请人及家人同住,明显预期家人亦会供款,直言做法没有违反居屋原意,并指「无效让与」条文原意并非阻止家人一同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