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补价居屋作按揭 27业主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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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补价居屋作按揭 27业主被控
(成报) 2015年5月14日
  目前未补地价居屋在变动业权上有多重限制,不少业主铤而走险,政府称过去五年(即2010/11至2014/15年度),因未事先获批准以未补价单位作按揭的违例个案中,房屋署共检控27名涉嫌人士,当中有11名人士被判罪名成立,3名人士被判罪名不成立,2名人士获撤销控罪。此外,尚有11名涉嫌人士的案件在处理中。

  居屋单位设有转让限制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昨日以书面回覆立法会指出,业主如想将未补地价居屋加按,事前必须获房屋署署长批准,申请亦仅会在业主有急切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才会获批,过去5年当局共批出1,771宗未补地价居屋的加按申请。

  根据《房屋条例》附表规定,居屋单位设有转让限制,除非业主符合指定条件(例如支付补价或获房屋署署长批准等),业主不得将单位出售、出租、按揭或以任何方式转让或放弃拥有权。另一方面,根据《放债人条例》第30(1)条,任何人(包括财务公司)不得藉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陈述、申述或允诺,或藉不诚实地隐瞒重要事实,而欺诈地诱使或企图诱使任何人向放债人借款,违者可处罚款一万元及监禁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