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汉强索还楼铺状告儿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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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强索还楼铺状告儿媳
(东方) 2015年4月9日
家势显赫、曾任立法局委任非官守议员的林汉强,爆出家庭争产纠纷,他昨日在高院一连提出两张入禀状控告儿子及媳妇,即星级婚姻监礼人林志达律师及其妻郑瑞仪,要求儿媳交还原属於林汉强、但交由儿媳以托管形式持有的共三间公司之股份;并颁令他才是三间公司的实际拥有人。其中一间公司持有林氏一家现居的海洋公园道文丽双筑独立屋,另外两间公司则持有鰂鱼涌万利广场的部分铺位。林表示儿子拒绝替他支付高昂的医疗费,亦未就该独立屋交租给他;他更发现儿媳自行申请解除他作为涉案公司董事身份,因此才兴讼交由法庭处理。

原告林汉强,其首宗入禀状之被告分别是其子林志达、媳妇郑瑞仪、Tennyson Estate Limited;第二宗入禀状之被告分别是银门发展有限公司、俊达发展有限公司、林志达夫妇、以及属於林志达夫妇的三间公司。

称被擅自「辞去」公司董事

入禀状指位於海洋公园道的文丽双筑土地由原告父亲林文杰律师持有,并分给原告三兄弟建成八间独立屋,原告拥有其中两间独立屋连车位,并由Tennyson公司持有,原告是该公司董事。至○八年三月Tennyson共分成一千股,林志达夫妇占有五百零一股、原告第二任妻子则占四百九十九股,其后原告与妻离婚,卖去其中一间独立屋并把款项给前妻,前妻则把公司股份转予林志达。

原告与儿媳均居於该独立屋内,一三年初原告健康转差,需高昂医疗费治病,惟儿子却拒绝支付医疗费,又拒绝支付住在该独立屋的租金,他并於翌年发现媳妇签署文件,并向公司注册处指原告已辞去Tennyson董事一职。

原告:儿媳只托管持有股份

原告於第二宗入禀状则指,於八九至九二年先后购入银门及俊达两间公司后,交由儿媳代为持有,该两公司亦持有鰂鱼涌万利广场地库的多个铺位。原告指自○八年起,儿媳把银门及俊达的部分股份,私自转到儿媳自己名下的公司;原告又发现儿子於去年签署文件,向公司注册处指原告已停止担任俊达董事。原告指Tennyson、银门及俊达三间公司的股份均属他拥有,儿媳只是替原告托管持有,兴讼要求儿媳交还股份。

案件编号:HCA 725,72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