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经翰提覆核:大宅僭建物已存在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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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经翰提覆核:大宅僭建物已存在47年
(成报) 2015年2月18日
  前立法会议员郑经翰位於山顶种植道21号3楼连天台的豪宅,2011年6月被屋宇署指摘违例加建天台屋,向郑发出清拆令。郑其后向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提上诉失败,郑昨入禀高院提出司法覆核,重申案中的建筑物自68年已在图则出现,意味屋宇署当时批准该天台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要求郑证明它不是违例,是违反控方举证责任的原则,屋宇署有责任证明该建筑物是违例僭建物,之后才能要求他清拆。

  原告是持有涉案豪宅业权的海外注册公司Blendoran Limited,据公司注册处资料,原告公司由郑经翰和妻子劳锦嫦担任董事。

  1968年图则中已有

  原告称,2011年,屋宇署指摘涉案豪宅疑违例加建天台屋,翌年3月初向原告发出清拆令,要求郑氏夫妇一个月内动工拆走天台僭建物,两个月内完成工程。郑同月向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上诉,并於2013至14年间进行三次上诉聆讯,惟全被裁定败诉。

  原告在入禀状表示,上诉小组要求业主证明该天台并非僭建,是违反举证责任在於控方的原则,而且豪宅於1968年的图则中,该天台已存在最少47年,意味假设屋宇署已批准加建有关天台。案件应由屋宇署找专家去证明该处属僭建,而不应由原告一方证明自己没有僭建,但建筑物审裁小组指摘原告一方无法证明没有僭建及因此驳回上诉,是错误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入禀人身上,此举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