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受限起屋更难

新闻资讯 > 地产新闻 返回
浏览人次 : 3831
地产新闻
丁权受限起屋更难
(东方) 2019年4月9日
推出近半世纪的丁屋政策首度遭司法覆核挑战,高等法院昨日颁下判决书,裁定申请人「长洲覆核王」郭卓坚和社工吕智恒部分胜诉,指三项申请建屋的方法中有两项属违宪,包括私人协约批地和换地,只有按免费建屋牌照在「认可乡村」范围私人土地建屋一项受《基本法》第四十条保障。按高院的判决,可建丁屋的私人土地将会愈来愈少。

或面临上诉 暂缓执行判决半年

法官表示,考虑到政府或新界乡议局或会提出上诉,决定暂缓执行判决半年,并促请与讼各方在二十一日内提交书面陈词,再就案件颁发命令。

目前只有申请人一方表明会上诉,政府和乡议局都表示要先研究判决书和谘询法律意见,再决定是否上诉。发展局在考虑是否上诉期间,会暂停接收两项被裁定违宪的兴建丁屋方式申请,并会暂停处理已接收的相关申请。发展局又表示,法庭今次判决,不代表过往批出的私人协约批地和换地建屋申请不合法。乡议局闻说目前有逾万宗丁屋申请在排期等候政府审批,但未知当中有多少涉及私人协约批地和换地建屋申请。

建屋属传统权益 受基本法保障

法官指出,丁屋政策使非原居民和女性分别因其社会出身和性别而受到歧视,表面上已抵触《基本法》、《人权法》和《性别歧视条例》,政府和乡议局的主要抗辩论点是丁屋政策属《基本法》第四十条所保障的「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当中关键的是「传统」和「合法」的含意,「传统」一词是指追溯到英国於一八九八年租借新界时已存在的新界原居民习俗,而「合法」则是一个形容词,表达第四十条所保障的新界原居民传统权益是合法的,而不是指要符合一八九八年时的清朝法律。

法官认为,证据显示,英国租借新界时已有在新界建屋的习俗,建屋者得到乡村父老的同意,便可在村内建屋,但不用向清朝政府或地主取得批准,而港英政府明白到新界有该种习俗,约於一九○六年批准以免费牌照方法建屋,虽然这种方法随时间而在细节会有改变,但这属新界原居民的传统权益,因此受《基本法》第四十条保障。

就私人协约批地方法,法官指出,港英政府约於一九○四年推出该政策时,并非因为新界人当时已有该项权益,而是要解决他们的住屋需要,这只是一项普通的政府土地行政措施,并非新界原居民的传统权益。法官又裁定换地建屋方法也不是新界原居民的传统权益。

日后颁命令 可考虑不具追溯力
另外,申请人曾表示,由於政府多年来对取消带有歧视的丁屋政策一直「议而不决」,他们为取消歧视和特权而提出今次诉讼,但政府和乡议局却质疑他们不具备提出今次诉讼资格和有延误情况,要求法庭驳回他们的司法覆核。法官昨指,丁屋政策令申请人因其社会出身受到歧视,他们具备资格提出今次诉讼,虽然郭卓坚和吕智恒有延误,但今次诉讼有助确定正确的法律观点,加上法庭日后颁发命令时,可考虑判决不具追溯力,令判决前已获批的丁屋不受影响,法庭不会因此以延误而判他们败诉。

案件编号:HCAL 26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