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地建丁屋 受基本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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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地建丁屋 受基本法保障
(文汇报) 2019年4月9日
法院判「批地」「换地」违宪 暂缓执行判决半年

香港文汇报讯(记者 葛婷)「长洲覆核王」郭卓坚、社工吕智恒提出司法覆核,挑战政府的丁屋政策违宪。高等法院昨颁下书面判词,指现行三种申请兴建丁屋途径中,新界原居民透过「免费建屋牌照」形式在自己土地建丁屋是「合法传统权益」,受基本法保障;但另外两种形式,包括以「私人协约批地」及「换地」建屋,则属违宪。

由於裁决对新界原居民有影响,并可能会上诉到上诉庭,法官同时下令暂缓执行判决6个月。乡议局指判决扫除了原居民对丁权的疑虑,对他们影响不大,但仍会研究下一步行动。

入禀人称会上诉

入禀人则表明不认同法庭裁定丁权是「合法传统权益」,会提出上诉。有团体指判决有望将划作乡村发展的约900公顷官地重新评估,估计有约30多公顷具规模的官地可用作兴建公营房屋。

法官周家明在判词中指,政府於1972年推出的丁屋政策实施近半个世纪,新界原居民可透过三种途径申请建屋,即用自己土地向政府申请「免费建屋牌照」、政府以三分之二优惠地价批地的「私人土地协约批地」、以及透过与政府商讨的「换地」形式来建屋。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基本法第四十条的保障,但这项「权利」须视乎在1898年英政府租借新界而订立《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前是否已存在。

周官认为在私人土地以「免费建屋牌照」兴建丁屋的做法在1906年实施时,政府是要保障原居民有权在自己的「旧屋地」毋须批准免费建屋。 虽然「免费建屋牌照」的形式、丁屋(小型屋宇)大小、位置等限制随社会发展而改变,但「政策核心」无变,就是容许将农地改为建屋,法庭认同是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符合基本法第四十条的保障。

将不可再申官地建丁屋

至於另外两种建屋途径,即以「私人土地协约批地」或「换地」形式。周官指在1898年新界土地契约条例生效前,新界原居民「无权」以优惠地价或租金租地建屋,政府向新界原居民卖地,只是一项「土地政策」去解决他们的住屋需要,不属合法传统权益,因而裁决属违宪。按有关裁决,即意味原居民将来不可再申请在政府土地或以地换地形式建丁屋。

周官同时下令申请人、政府及乡议局三方,须在21日内作书面陈词商讨判词最终定案。又指由於裁决会影响政府的土地政策、对新界原居民有影响,并可能有人会提出上诉到上诉庭,颁令暂缓执行判决6个月。

申请人郭卓坚2015年入禀提出司法覆核,挑战政府的丁屋政策,要求法庭宣布地政总署自1991年《人权法》生效后,所有批准的兴建丁屋决定全属违宪。又指政府於1972年推出的丁屋政策,并非沿自英政府於1898年租借新界前的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故不受基本法第四十条保障,而丁屋政策亦是一项歧视非新界原居民和女性的政策,因此属违宪。社工吕智恒其后亦加入诉讼。

政府和新界乡议局则提出反驳,指丁屋政策是基本法第四十条保障的其中一项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并以今次司法覆核有严重延误为理由,要求法庭拒绝撤销丁屋政策。

乡议局更指政府自1972年至今,共收到约11万宗丁屋申请,当中逾10万宗已完成,法庭一旦撤销丁屋政策,将对政府的行政和许多已建丁屋或轮候人士构成损害。高等法院去年听取三方陈词后,押后至昨日颁下书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