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官地 地署:股权变动不违地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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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官地 地署:股权变动不违地契
(文汇报) 2018年2月14日
近期多幅已卖出官地於市场再度转手,包括海航昨将2幅启德住宅地皮转售予恒地。地政总署昨日回应指,2幅启德地皮转让属相关土地业权人公司的股权变动,不算违反地契。

业权人履行契约责任不变

地政总署发言人表示,政府透过招标出售土地的土地契约,一般载有条款限制在合约完成证明书(满意纸)发出前的土地转让。一般而言,如果一幅土地是由一间公司购入,该公司便成为土地业权人。土地业权人若将有关土地转让与另一人士或公司,有关土地业权便会转至该另一人士或公司,土地契约所载的转让限制(若有)一般是针对这种转让。此土地转让是有别於土地业权人的股东将其股权出让,股权出让并没有改变有关土地业权及业权人在履行土地契约的责任,因此亦非一般地契需要规限的事项。

此外,一般载有条款规定发展项目须在卖地条件所载的「建筑规约」期限内,建成该卖地条件中所订明的最低楼面总面积,并取得由建筑事务监督发出的占用许可证。一般而言,发展商倘预期能在「建筑规约」期限内建成卖地条件所订明的最低楼面总面积,以及取得占用许可证,须向地政总署提出理据申请延长「建筑规约」期限。

地政总署在处理申请时,会考虑发展商所提出的理据及发展进度。如果延长「建筑规约」期限申请获批,发展商须遵守地政总署施加的条件,包括缴付补价。若发展商拒绝或未能缴付补价或政府拒绝延长「建筑规约」期限,政府可引用条例重收土地。

第1L区3号土地(新九龙内地段第6562号)的「建筑规约」期限为2022年3月31日;第1K区3号土地(新九龙内地段第6565号)的「建筑规约」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