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額倘超保額 大廈業主須「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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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額倘超保額 大廈業主須「上身」
(文匯報) 2019年1月22日
對於有酒店發生墜窗擊斃內地遊客意外,當中有關事主賠償問題,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根據《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強制大廈業主或法團由2011年1月1日起,須為大廈購買第三者保險,目的是保障大廈公眾地方發生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時可以作出賠償,投保額視乎不同機構或大廈規模而定,但規定最低投保額須為1,000萬元。

羅少雄指,大廈發生墜物致命意外後,當死者家屬向大廈的業主、法團或管理公司相關人士進行索償,保險公司便會跟進處理,賠償金額因人而異,按死者年齡及經濟收入狀況等計算;如果賠償金額超出保險限額,大廈業主、法團或管理公司相關人士便須負上責任。

按死者年齡收入等計算

羅又提醒,根據保險合約條例,業主及法團有責任妥善大廈維修保養及安全責任,如果因未有盡責為大廈作恒常及必須的維修保養,或者事故屬於蓄意行為引致,保險公司便不會賠付。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