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告前男友促交回單位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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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告前男友促交回單位業權
(東方) 2018年8月8日
一對情侶於七年前聯名購買將軍澳欣明苑一個單位,惟分手後發生業權糾紛,要對簿公堂解決。女方指稱男友只是「掛名」業主,首期和供樓都是她一力承擔。兩人去年分手後,女方要求男方把一半業權轉回她名下卻被拒,女方遂於昨日入稟高院以討回該一半業權。她要求法庭頒令,男方僅以信託方式代持該一半業權,下令男方把業權轉回女方名下。

稱獨力支付首期及供款

原告史嘉慧,被告蔡維家。入稟狀指,原告於一一年以二百八十五萬元購入涉案的欣明苑單位作投資之用,她和當時的男友即被告,都無意結婚。但為了申請按揭貸款,原告和被告遂聯名持有該單位。原告強調,自己獨力支付八十多萬元首期、四萬多元印花稅和律師費,以及之後的供樓支出。兩人有口頭協議,被告雖然和原告聯名持有單位,但被告並無實際權益。二人去年初分手,原告於本年七月發出律師信,要求被告把其一半業權轉回原告名下,被告未有理會,原告遂興訟處理。

案件編號:HCA 182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