寮屋玻璃舖涉佔用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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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面新聞
寮屋玻璃舖涉佔用官地
(東方) 2016年11月2日
位於大圍西巷的寮屋所經營老店「大興玻璃」,前年疑因涉及違規建築,經調查後被地政總署發現該寮屋原來沒有登記,要求該店第二代店東在限期內遷出,惟店東未有遵從,事後被署方指他涉非法佔用官地並票控,他不認罪,案件昨於沙田法院開審。被告一方指已提交早年電費單證明寮屋從沒搬遷,惟署方未守「承諾」重發寮屋編號,批評署方「搬龍門」;但該區「寮仔部」副經理否認,揚言「屋就可能搬過,龍門就絕對無搬過」。

被告廖錦明(四十歲)被票控一項不合法佔用未批租土地罪,指他於去年七月六日限期前,未有停止佔用涉案土地;並於去年七月六日至今年一月十八日非法佔用土地。

被指冒充他人寮屋編號

控方傳召沙田寮屋管制辦事處(俗稱寮仔部)副經理劉志宏作供,他指於一四年處理關於「大興玻璃」的投訴期間,發現該店所在一百五十八號寮屋的登記位置,與昔日航拍照片不符,原位置早於八二年已被夷平,故真正的一百五十八號寮屋並不存在,懷疑涉案寮屋冒充他人的寮屋編號,惟不清楚寮屋登記冊為何仍保留一百五十七號及一百五十八號屋的登記。直至去年一月,署方才以寮屋「不存在」為由,刪去兩屋的登記。

辯方盤問時指,被告的父親廖啟能早於五、六十年代已在上址開店,七六年獲發一百五十八號寮屋編號至今。去年四月,被告與署方會面交涉,署方指只要證明該寮屋於七六年已存在,便可重發寮屋編號,但署方事後推說該寮屋橫跨私人地及官地,不合資格補發編號,辯方質疑署方「搬龍門」,劉否認。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STS 77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