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通過「租者置其屋」購入將軍澳寶林邨一單位的公屋業主鄺景豪,於2009年尾與買家毛國棟達成協議,以75萬元賣出該單位,並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又收取2萬元訂金。惟鄺向房屋署查詢後得知他購入的單位未足5年,不得轉讓,遂要求毛取消臨時買賣合約。惟毛不肯取消,且安排在土地註冊處登記。
鄺遂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頒令合約無效及取消土地註冊處登記。毛則要求法庭頒令合約仍有效並要鄺履行合約,又指事件因鄺疏忽做成,故進行反申索,要鄺作出賠償。
法庭今頒下判詞裁定鄺勝訴,並宣布合約無效,要取消土地註冊處的登記,亦撤銷毛的反申索。法官指根據《房屋條例》公屋業主需於協議賣樓後的28日內向房署補地價,但由於當時原告購入單位只有2年,在不足5年的情況下,房署不接受其賣出單位,否則便屬違法,原告亦未有向房署補地價,因此合約已失效故裁定原告勝訴。
由於該合約是違法且失效,因此不能強制鄺履行合約頒令他賠償,故撤銷毛的反申索,但法官亦批評最初擬備臨時買賣協議的律師樓,亦忽略該些賣樓限制並感諷刺。法官亦下令鄺需退回2萬元訂金予毛,毛亦需取消土地註冊處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