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產和解 母子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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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面新聞
爭產和解 母子陌路
(東方) 2015年10月15日
育有五名子女的八十四歲老嫗,過去一直靠經營菜檔維生,她指丈夫於九十年代,私下用她辛苦賺來的血汗錢,與幼子聯名以二百廿七萬元購入香港仔中心港昌閣一單位,她其後亦遷入單位居住。惟她稱丈夫過世後,幼子因不滿她不肯替其照顧牧羊狗,要將她趕走及取回單位。無依老婦遂於前年訴諸法庭狀告幼子,要求取回業權。案件原定昨於高院開審,惟經雙方律師在庭外商討後終達成和解,幼子讓步,同意把單位的五成一業權交予母親,及讓她住至歸老。

女原告彭雲,被告是其幼子陳慶堂。原告昨在多名親友陪同及攙扶下到庭,被告亦與一名女親友到庭,惟雙方在庭內庭外,均無任何接觸,母子恍如陌路人;即使雙方律師在庭外商討時,母子倆亦各據一方,各自處於不同房間內給予律師指示及簽署文件,母子並無交流。散庭亦各自離開,原告離開時沒有回答記者任何提問,其親友稱她「好攰」不願回答問題。被告離開時,亦不發一言。

有生之年可續住

與訟雙方在庭外商討個多小時後達成和解,法官表示欣喜,並感謝雙方律師的協助,又指明白此類涉及家庭糾紛的訴訟,開庭審訊會相當困難。

據了解,被告願意交出單位五成一的業權,並支付所有轉名手續費,原告有生之年可繼續住在上址。被告亦承諾,除原告答允外,不會進入該單位,原告亦可自由轉讓其所持的業權。另外雙方亦有共識,原告百年歸老後便會變賣物業。據悉原告現時仍經營菜檔,但主要由兩名女兒打理,原告現與孻女居於涉案單位,任公務員的被告在另外住所居住。

原告與丈夫陳傑育有兩女三子,被告排第四。入稟狀指原告於八六年在香港仔街市經營菜檔,所有收入均由丈夫管理。九四年丈夫在未得她同意下,利用她所賺的錢購入案中的港昌閣單位,並與被告聯名持有,其夫在○七年離世。

案件編號:HCA 165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