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措施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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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新聞
八大措施詳情
(成報) 2010年5月4日
1. 要求合作發展商不能進行內部認購安排,只作公開發售。

2. 合作發展商挑選第一批出售的單位,必須得到市建局的同意。

3. 合作發展商不可出售任何單位予協助銷售推廣該樓盤的物業代理行及中介人,包括參與銷售該樓盤的工作人員。

4. 第一批出售的單位只售予以個人名義交易的買家,而以公司名義的買家都不能購買有關單位。

5. 每個住宅項目內,售予以公司名義的買家,不能超過整個樓盤可供購買單位的百分之十。

6. 在同一個住宅項目內,任何買家都不能購買多過兩個單位。

7. 如果合作發展商及其控股公司的任何董事局成員、經理級或以上的高層職員,以及根據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規則說明的相關人士,希望購買任何單位,須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以書面向市建局申報。不過,為顧及私隱,我們不會要求公布姓名,只會公布有關單位由合作發展商的關聯人士購入。

8. 在售樓期間,合作發展商須要在其網頁發放以下資訊及張貼於售樓處。

a.在市建局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的24 小時內,公布所有成交單位資料。

b.除了第一批單位外,所有單位的價單必須在派發價單後的一個小時內發放及張貼於售樓處,而第一張價單及樓書均要依循地產建設商會的指引發放。

c.合作發展商的高層職員及相關人士的成交資料,須要在市建局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的24 小時內發放,基於個人私隱,買家的名字可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