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署批房署散漫 3年未修復違規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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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署批房署散漫 3年未修復違規公屋
(文匯報) 2017年5月12日
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房屋署對公屋租戶在單位進行違規改動的跟進機制粗疏、執法不嚴、長時間延誤跟進,過去4年內收到92宗個案,只有65宗已完成違規改動的修復程序,最長試過逾2年才完成單位修復,更有個案跟進近3年仍未解決。申訴專員劉燕卿批評房署散漫欠積極。

根據公屋租約條款,租戶未經房署書面同意,不得在單位內安裝或拆除任何固定裝置、間隔或設備等。在房署舊有制度下,若租戶被發現改動甲類固定裝置,必須由房屋署執行修復工程。

房署於去年8月修訂內部指引,將部分原屬甲類的裝置,包括浴缸、廁盆、灶台等放?撥入乙類,並新增甲類與乙類的固定裝置項目。

租戶修復違指引 恐成隱患

公署發現,房署修訂指引前並無列明前線人員跟進個案的職責、程序與時限,以及督導人員的責任。在舊機制下,過去4個財政年度已完成修復工程的65宗個案中,10宗需時6個月或以上,其中7宗更逾9個月,最長的個案用了逾2年才成功處理。65宗個案裡,61宗涉及甲類固定裝置的違規改動,當中28宗由租戶自行修復而非由房署執行,不符合既定指引,公署指可能對樓宇安全造成隱患。

公署表示,截至去年6月底,仍有27宗待辦違規改動個案,當中18宗歷時6個月或以上仍未完成修復工程,其中13宗需時9個月或以上,最長一宗更已跟進近3年,可見延誤嚴重。

公署並批評屋邨辦跟進個別個案時,未有要求租戶徹底修復還原,反而接受租戶「承諾」日後交還單位時才還原,便結案不再跟進,顯示其跟進粗疏,執法甚不嚴謹,反映房署管理層缺乏監察。

其中一個個案於2013年發生,租戶被屋邨辦發現未經批准進行多達13項改動,包括拆除分隔廚房、廁所及廳的間隔牆、拆除廁所原有坐廁、水箱及洗手盆,更於原有露台位置加建淋浴間及裝置洗手盆,令下層單位出現天花滲水。

屋邨辦向租戶發警告信,要求對方於同年11月底前完成修復,但租戶拒絕修復,後來區議員向房署反映事件,上訴委員會亦裁決如不修復便要遷出,該名租戶始進行修復。

另一名租戶於2013年1月入伙並裝修單位,改動灶台及洗滌台、拆除露台玻璃和門改成開放式廚房,並更改原有電線及插座位置等,屋邨辦職員首次視察時判斷無影響單位結構、公眾衛生或滲漏,後來屋邨辦接到匿名投訴再實地視察,才發現單位內有更多違規改動,違反《建築物條例》,遂立即採取跟進行動,直至2015年月底才完成修復工程。

斥房署指引處「三無狀態」

劉燕卿批評房署跟進散漫欠積極,發出新指引雖算是亡羊補牢,但仍不夠完善,沒有規定職員在租戶完成工程後實地視察。她指出,本港公屋人口密度高,違規改動的單位,例如改動喉管或者更改地台,都可能令下層天花滲水,對居民造成滋擾,但房署指引處於「三無狀態」,無列明前線人員跟進違規個案的時限、跟進職責及跟進方法,她不排除該些個案只是冰山一角,認為房署應盡快跟進違規個案,以保障大眾安全。

公署提出9項建議,包括定期檢討新機制推行成效、加強巡查及考慮加強懲處拒絕修復單位的租戶等。房屋署表示,接納建議並會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