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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文集

檢討丁權釋放土地

陳啟業
香港菁英會會員
2016年1月6日 (太陽)
早前,十一名新界原居民與一發展商被指合謀瞞騙地政總署,藉以轉讓丁權牟利,被控串謀詐騙罪成,成為首宗因「套丁」入罪的案例。丁屋政策源於一九七二年實施,政府文件顯示,其旨在使新界原居村民可為自己興建房屋,維持原居社區凝聚力,並有利改善新界鄉郊地區的房屋及衞生標準。但該政策自實施以來便極具爭議,除了公平性、可持續性受質疑,其衍生的問題(包括套丁)亦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政策原意。

按規定,凡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原居村民(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時為認可鄉村居民),可一生一次申請在自有土地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沒地的則可以私人協約批地方式,申請以優惠地價獲批政府土地建屋。對公眾來說,丁權是絕對特權;對政府來說,無論以何等程度管控官地供應,在土地資源極有限下,仍要為丁屋發展預留土地,削弱長遠規劃的靈活性;對有(丁)權無地的原居民來說,等待政府批地是漫長的過程,丁權利益只恍如鏡花水月,致使有人鋌而走險套丁牟利,即時兌現利益。

在善用公共資源的前提下,丁屋政策實有需要進行檢討,而無論丁權是否屬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相關修訂必然觸及對《基本法》第四十條的詮釋,其複雜性可想而知。然而,即使丁權受《基本法》所保障,香港二○四七年後是否繼續實行一國兩制尚未有定案,故丁屋政策仍有變數,因此原居民的議價空間只會一天比一天縮窄。當局誠可在這基礎上就修訂丁屋政策與持份者協商,尋求符合公眾利益、有利長遠規劃的折衷方案,以釋放土地資源,紓緩日益嚴重的土地不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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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舍神 2016-01-06 12:09:21

真的不明白, 官批地已是 "歷史陳跡"

那裡還有:  在土地資源極有限下,仍要"為丁屋發展預留土地" ?? 唔該查下有幾多官批丁屋真正落成, 及對上一次是那個時候先講啦!


可一生一次申請在"自有土地"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


睇完成篇文章, 都唔個作者想up 乜!


老實說, 政府一早知 "丁權利益只是如鏡花水月"

我夠膽說, 官批地是不會再發生。 至於自己地, 你有地咪起囉! V-zone根本有限!

鏡花水月,仲有d乜野要解決? 哈哈! 

[檢討丁權釋放土地] -- 從何說起?


檢討下.....政府有冇"吉士"依

'慣例' 向大發展商徵收佢地手頭上的農地來釋放土地仲好啦!!



2. T Leung 2016-01-06 15:12:42
政府一早已知套丁為何物!向丁屋徵收補地價是變相承認及玩埋一份這個遊戲!呢單野等政府埋單好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