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照顧太太年邁的母親-我的岳母,太太和我商量,要讓她母親周日過來我們家,週末才回她自己的家,我當然不會反對(其實,也不能不同意)。事實上,岳母來了我們家後,太太便不大放心讓岳母回自己的家。因為每次岳母回自己的家後,都發生了一些令太太很擔心的事情,如:忘記了吃藥,迷路等。現在岳母每月才回自己的家“度假”一次。
而兒子一天天地長大,為了讓他有一間自己的房放他的玩具,書,鋼琴等,太太和我商量要在同區買一個3房的大單位。
於是在08年1月6日星期天,我和太太在地產經紀的陪同下看了幾個大單位,最後看中了其中一個,由於業主是太太認識的,所以我們也沒有討價還價,就按業主出的價成交。即時我就開了3%的支票做訂金。並且同意在1月18日再交7%的支票作為小訂,於2月18日交大訂並將單位交吉。 之後,經紀和我說:其實你這個單位,在過了農曆新年後,放盤可以賺10%的差額。但我告訴他:這單位我是要來自住的,不打算“摸貨”。 他又問:原本的單位放賣盤嗎?但我告訴他:暫時先放租盤。
由於成交期跨越了2月初的農曆新年假期,而且我們還要安排新年假期的旅行,所以我們的時間是非常緊迫。
跟著來要做的事情包括:1)找銀行做按揭貸款,2)找裝修公司或師傅,3)將原來的自住單位放租,4)買新傢俱,5)安排搬家。
以上就是8年前寒冬臘月之時,發生在筆者記憶的往事,暫時和大家分享那麼多,有機會再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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