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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基本法》第104条中的执行漏洞(3)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16年11月15日

梁颂恒及游蕙祯的代表大律师又说:

 

『《基本法》第77条列明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梁、游二人的宣誓内容有别於法定要求,亦算是「发言」,应享有豁免。』

 

李飞在公布释法时,抨击香港不少人曲解/不理解《基本法》,上述说法是曲解/不理解的体现。《基本法》第77条列明的立法会议员泛指已经通过宣誓的正式议员,梁、游两人还没通过宣誓,第77条不适用於他们;梁、游两人的宣誓内容竟是「发言」,已经富有争议性,居然还可以享有法律追究的豁免?如果宣誓可以有多於一次的机会,有关议员岂非可奉旨有多於一次的机会在议事堂上大放厥词,肆意攻击国家、特区政府?真是莫明其妙!又如果发言内容有违第104条,那么有关议员是作出虚假誓言,他亦可以享有褫夺议员资格及刑事的豁免吗?如果这些疑问有争议余地,那悉数都可能是第104条的执行漏洞。

 

代表立法会反制司法覆核的大律师翟绍唐说:

 

『立法会主席有权决定包括宣誓等会议议程,不论决定是对是错,法院都不应干预;主席作决定时,有权考虑《基本法》及《议事规则》以外的相关法例,但法律上无责任必须执行(如本案涉及的《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

 

立法会主席对监察有最终决定权,但同时「法律上无责任必须执行《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那立法会主席岂非对港独或一切无意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政府的候任议员拥有最终放生权,连法庭也无权否决?这恐怕不是第104条的立法原意!

 

律政司的代表大律师余若海认为,法庭才是决定宣誓是否违反《基本法》第104条的「最终裁决人」。个人认同这个法律观点,不知立法会主席及法庭怎看。无论如何,有争议的地方都很可能存在灰色地带和执行漏洞。

 

现时的第104条仅处理已成功胜选的议员的宣誓,只要乖乖地依足规定宣誓,他们就可以成为正式议员,日后再在议事堂上大肆反中乱港,你一时亦莫奈他们何。换言之,第104条只照顾到选后的宣誓,而关顾不及选前竞选者的政治取向。选举主任在选前的政治审核若把关不牢,港独及激进本土派份子就有机钻入议会,这也是第104条的执行漏洞。

 

执行漏洞这么多,任何一个都可能放生梁颂恒、游蕙祯及其他无意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政府的本土派和激进泛民候任议员,收拾他们的机会稍纵即逝,人大常委会不立刻释法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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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贱 2016-11-15 22:54:50
敬酒不喝,就给喝罚酒!还要齐齐喝!今之后,就算过宣誓,若有与誓词不符言行,均可罚走,无得又食又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