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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基本法》第104条中的执行漏洞(1)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16年11月11日

不少香港人(特别是法律界人士)认为特区有健全和可信的司法体制,及清晰周全的法律,因此绝对有足够的能力维护国家主权和议会的尊严和合法性。宣誓事件所引起的争议已进入司法程序,并已完成初审结案陈词阶段,在这情况下人大常委会亦应尊重《基本法》,容许香港法庭先自行解决这争议,在这时刻以释法介入争议,是缺乏对香港司法程序的尊重,更有不信任特区法官之嫌。

 

大律师公会主席谭允芝亦认为,今次释法争议引起很多人不满,相信受影响的人不易罢休,释法不会解决问题,纷乱亦可能不会停止;她同时认为,今次释法与有关司法覆核案的焦点未必完全重叠,所带来的司法冲击可能无预期般大,质疑(宣誓事件)为何不交由法庭处理。

 

很明显,这些人不认为释法有需要,现时释法「有百害而无一利」。

 

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在117日代表人大常委会公布释法时,提到《基本法》第104条存在执行漏洞。如果属实,这的确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如果《基本法》中有关防止港独进入议会的条例存在漏洞,那么港独及激进本土派份子就有机会逃过法律的制裁,而昂然在议会利用每一个机会宣扬港独。

 

两方的看法互相迳庭,你信那一方?

 

《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但第104条并没有规定拒绝或忽略或未能完成此宣誓的议员会因而丧失资格,可以令这些议员丧失资格是《宣誓及声明条例》(《香港法例》第11章)第21条。该条指出,若一位新当选的立法会议员拒绝或忽略作出《条例》规定的誓言,其就任资格须被取消。

 

但按《基本法》第79条,立法会议员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经特定的程序才会丧失议员的资格∶

 

1.         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2.         未得到立法会主席同意,连续3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3.         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4.         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5.         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在下列两个情况,还要有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有关决定,主席才可宣布议员丧失资格∶

 

6.         在香港特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

 

7.         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

 

21条应是用来执行《基本法》第104条的,但《基本法》第79条并没包括这情况作为丧失议员资格的具体情况之一,《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因此很可能违反《基本法》第79条,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要处理拒绝或忽略作出第104条规定誓言的议员,《基本法》第79条之七勉强可用,未宣誓无从责之以「违反誓言」,唯有将拒绝或忽略作出规定的誓言视为「行为不检」,是否恰当,恐怕很有争议性。

 

分析之下,要褫夺拒绝或忽略按《基本法》第104条规定宣誓的候任议员的资格,执行的确存在漏洞。

 

   

 

 

~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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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 2016-11-11 22:42:27
违反基本法的判决,香港特首有权否决、有权解散法院并重新任命!这就是特首制,最高权力在特首。特首如果不能维护一国两制,中央有权废除特首,重新举行选举。驻港部队是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核心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