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的介入,有很强的法律理据(续)
政府在宣誓前一日(10月11日)突然就议员宣誓发表「声明」,提醒所有候任议员届时要按《基本法》第104条及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声明条例》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连同报名参选时,所有参选者必须填写的报名表格和确认书,政府是一再有言在先,这是很聪明的一著,为对付未来的违规候任议员预先铺排了更强的制约性法理根据。在此情况下,梁颂恒及游蕙祯竟然笨头笨脑地依旧在宣誓仪式大耍花枪,既「支那」、港独横额,又粗口大骂「中华人民共和国」,两人就完全违反《基本法》第104条而深深陷入《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及19条的包围网,怎狡辩也难脱身,眼光光地看著自己没顶(即将到手、有名气、有表演舞台和高薪厚禄的立法会议员席位惨被褫夺),毫无挣扎能力。
不少人认为,是否容许议员再宣誓,是立法会主席的权力/事务范围,现在特首和律政司向法庭申请禁制立法会主席运用这种权力,是粗暴地破坏了三权分立。
《基本法》第104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立法会议员宣誓已非纯粹的立法会内部事务,而属宪制及法律问题。
《立法会条例》第73条也明确指出:「选民或律政司司长可针对任何以议员身份行事或声称有权以该身份行事的人,以该人已丧失以该身份行事的资格为理由,在原讼法庭提出法律程序。」今次,律政司是以游、梁二人是否有资格当议员或已丧失资格做议员提出诉讼,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指出,《基本法》规定立法会议员、法官、官员等都要进行宣誓,是一个很严肃的宪制责任,立法会是根据《基本法》构成,哪些人可以当选议员、议员责任为何、立法会如何运作,均在《基本法》中有清晰的条文处理。他强调,议员宣誓有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宪制及法律的问题,立法会无可能凌驾法律之上;若然立法会主席和行政机关的看法有分别,最恰当的处理方法是将问题交予法庭解决,这是尊重法治的做法,而非干预立法会内部运作;政府绝对尊重立法会,但作为行政机关亦绝对有责任落实和履行《基本法》。
平情而论,袁国强道理充份。当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出现分歧时,把问题交给独立和有公信力的司法机关裁决,是对法治和三权分立的尊重。
代表立法会的资深大律师翟绍唐强调,立法会主席有重要宪制权力,有责任保障及捍衞议员的权力;而当选的直选议员有人民授权,亦有重要的宪制权力,事件牵涉重大公众行益,看不到阻止主席让2人重新宣誓的理据。
翟绍唐说得有理,但这只是部份道理,而不是道理的全部。国家亦有权利,立法会主席的宪制权力、议员的权利及选民的授权,不能凌驾国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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