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确认书有几个作用。
文伟恩撰文指出:
『一份要求确认当中全部内容的文书,与一份要求确认全部内容以外,还特别抽出其中几项条文要求确认的文书,两者的法律意义是一样的;不过,当进入法律程序时,这两种文书便会发挥两种不同的作用。』
『一旦参选人签署新确认书,即表示他知道《基本法》中有该三项条文,以及明白该几项条文的意思(新确认书 第四点列明参选人确认明白该三项条文的内容)。若然该参选人签署新确认书,然后在选举之中表明自己倡议或支持一些违背或不符该三项条文的政治主张——说白点,例如港独,那么即使他以笔者在上文所述,用真诚地相信自己倡议或支持的港独理念没有违反或可以符合《基本法》作为合理辩解,也很难让法官信纳。
这样,无疑是提高被检控和裁定作虚假声明罪的机会。根据《立法会条例》(香港法例542章)第39(1)(e)(iv)条,任何人只要触犯《选举管 理委员会》及依此制定的附属法例中的任何罪行,即会立即被取消参选和当选资格,并在5年内丧失参选和当选的权利(即变相可以禁止参与两次立法会换届选 举)。而《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103条即订明作虚假声明即属犯罪。』
提高被检控和裁定作虚假声明罪的机会,是新确认书的第一个功用。港独参选人读懂它,知道利害,不敢以身试法而退出报名参选,那么新确认书的第一个作用已充份发挥,不战而屈人之兵;如果港独参选人粗率地签署,只要事后被证明他在作声明时明知声明的内容是虚假的,或其实不相信声明内容是真实的,他就大有机会被裁定触犯作虚假声明。这是放置在港独参选人头上一把达摩克里斯剑,任由中央或特区政府灵活运用;纵使新确认书一如刘健仪所言「不是提名表格一部分,本身不具法律地位」而港独参选人不肯签署,但他很难否认看过这个确认书,并且知情。这样,选举主任就依然可据此作为判断及裁定参选人提名的有效性。
-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