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无线电话的无为与有为
在《不一样的时刻》中,施先生道:『记得有一次读到一句「其政察察,其民缺缺」,即是管理的人太过明察秋毫,甚么也给你算尽,其下人民,即sales,便无「啖」好食。为何我会想起这一句呢?记得当时公司刚刚提供无线电话给sales用,当时叫「大哥大」,很昂贵的。我的Partner不舍得,要买两个电话给sales用,便要订立规矩如何使用才行。我当时就只说了四个字:公事才用,这是一个原则。我Partner当时对我说:「你懂不懂得管理?这样如何管得好?」,他订立规则如谁申请便要登记,要说明电话是打给谁,事后可以翻查不是和女友煲粥,电话平日存放於哪里,由谁保管,如果破坏应该如何赔偿。』施先生并道:「如果计算得太清楚,订得太细致,是明察但反而坏事。」
我的一位分行经理看到施先生上述的说话后,对我说:「王生,施生说得对呀!」我这位分行经理的看法是95%港人的缩影,他们喜欢简单的想法和做法,不喜用脑、怕麻烦,喜欢自由放任,对一切稍为繁复、讲究规制和约束的东西,都本能地抗拒。在此情况下,他们普遍拥抱施先生那样的想法,不知不觉被施先生所误导,著了他的道儿。
施先生的误导在哪里?
施先生在接受郑裕玲小姐访问时,说了那么一个无线电话的故事,尽管他提到当时无线电话很贵,但他没有指出有多贵,更完全没有交待故事发生的时空背景。买两部无线电话给sales使用不是发生於Nokia 220 Dual Sim型手机或Samsung caramel e1272型手机不外三百余元、1,200分钟使用时间月费不外六、七十元的最近,而是发生於1987至1988年间,那时无线电话刚出现在香港市场,价格十分高昂,每部要港币25,000元左右,而且每分钟收费要8至10元。以上价钱只是账面值,以购买力来说,当时香港岛市区楼价不外每尺1,000元,地产代理营业员每月底薪不外1,500至2,000元,无线电话当时价格及费用之昂贵可以想见!
添置无线电话主要是方便营业员在找不到有线电话的地方候客时随身带备作联络之用。施先生崇尚简单,只规定借用员工「公事才用」,其他的规矩他认为都是不必要的。我的看法和他稍为不同,「公事才用」只是一个使用原则或政策,要确保原则或政策得到落实及避免公司贵重而罕有资源被人滥用,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再说,借用公司的贵重通讯器材及携之外出,借用者有责任保存之,并对一切遗失损坏作相应赔偿。我於是提议由行政部出一则无线电话借用守则的通告,讲明无线电话只可作公事用途,违者会受纪律处分;借用基本上先到先得;外借期间,借用者需负责电话的遗失和损坏,并需於外借时在无线电话外借记录簿填写特定资料。资料方面,我提议下述几栏:借出日期及时间、借用人姓名、借用人签收、打给谁、电话号码、目的、使用时间、退还日期及时间、收回者签名。员工借出时填前三项,交回无线电话时再补填其他各栏(「收回者签名」一栏由行政部办事人员填写)。
中原地产两个最高领导人当时是有分工的,我管营销部门,施先生管非营销部门。作为行政部的最高主管,施先生既然制定了无线电话「公事才用」这个政策、原则(「做甚么」),自可吩咐下面的行政经理制定相应措施(「怎样做」)。但施先生完全无意这样做,认为不需要,我被迫越俎代庖为行政部制定一些具体措施,他就骂人「其政察察,其民缺缺」。
施先生骂人的时候,似乎完全没有想到,无线电话是价值25,000元的贵重器材,要是外借不用登记,谁要就随便拿走,遗失、毁坏了或者久借不还,找谁负责?就算明知某人取去,他不认账怎办?施先生亦似乎完全没有想到,营业员不是圣人,他们亦有人性弱点,总有人有时会公私不分,甚至假公济私,如果有五分之一的人每次都拿去作二、三十分钟私人对话,费去公司二、三百元,当打的人多,这笔浪费钱可以十分巨大!行政部在通告讲明电话不可私用,违者要作纪律处分及要求借用者在簿上写明打给谁、电话号码、目的及使用时间,这样做尽管不可能完全防止滥用,但起码有一定吓阻力,总胜过施先生的完全不理、引人犯罪。
我不迷信条条框框,深切明白规章制度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又了解许多时候规章制度是必要的,无规矩不可成方圆嘛,情与理两者不可偏废,矛盾的统一在均衡!施先生过份轻视规章制度,是偏於一面!做事无规无矩,弄至乱七八糟,算不算胡作妄为?是不是有违老子「无为而治」之道?施先生以此例骂人不懂「无为而治」岂不滑稽!
各位朋友,你们且评评,在上述情况下,从实务管理的层面,我提议的通告和无线电话外借记录簿的数栏资料是否必要?是否「计算得太清楚,订得太细致」?规条是否太多?
~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