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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天下利器,岂容他人染指!(2)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16年5月6日

在他的讲辞「第三,行政管理权相对於立法权处於主导地位」中,张晓明说道: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民生等方方面面,关系到市民的衣食住行,相对於立法权涵盖面更大,影响更直接,作为更主动。行政管理权的主动和主导地位还体现在:一是政府拥有绝大部分的立法创议权,特别行政区政府拟订并提出法案、议案,经行政会议讨论后,向立法会提出。二是立法会议员不能提出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及政府运作的法案、议案,这方面的法案、议案只能由政府提出。三是政府提出的法案、议案应当优先列入立法会议程。四是立法会议员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五是在表决程序方面,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需要简单过半数即可通过,而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须按分组点票办法进行。六是行政长官拥有立法相对否决权,即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行政长官有权拒绝签署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发回的法案须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使再次通过,行政长官如果拒绝签署,在其一任任期内可以解散立法会一次。七是虽然政府要向立法会负责,但这种负责只是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覆立法会议员的质询等,立法会无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迫使行政长官或政府高官辞职。行政长官涉嫌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弹劾案,须报请中央政府决定。八是行政长官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等等。这些都显示了行政管理权自身具有的主动性,显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三权配置中行政权的主导作用。此外,行政会议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等机制,也有利於加强行政主导。」

 

在「第四,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司法独立」中,张晓明强调:

 

『关於行政和立法之间的关系,基本法草委会主任姬鹏飞先生在《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其有关文件的说明》中将之概括为「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行政机关享有较大的决策制订权,同时受到立法会的制约和监督;立法会享有立法权,行政要对立法负责,但不是立法主导。基本法的许多规定都体现了行政和立法之间制衡中有配合、配合中有制衡的关系……对於司法独立,基本法也给予了充分的保障。第19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为保障该原则的实现,第85条进一步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在上述三个方面,张晓明不厌其烦、巨细无遗地强调了行政长官的特殊地位和权力,他是「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关之上」,「处於特别行政区权力运行的核心位置」。

 

   

 

 

~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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