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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请别矫枉过正,好心做坏事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16年4月23日

近日看到《信报》的《反歧视不能矫枉过正》社评(见附文),不禁产生强烈的共鸣。

 

十三、四年前,我同样遭遇平机会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矫枉过正和反智行为,不平则鸣,忍不住写下《掩耳盗铃》一文:

 

『最近因为接触到招聘广告,又一次领教了政府高官的无能。

 

不知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每一个招聘广告最下端都有一行细字「申请者个人资料祗用作招聘用途」。这行字不是出广告者自己落的,而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指示报刊广告部做的,是一个规定动作。

 

我抓破头都不明白这句说明有甚么作用。是想令应徵者放心大写应徵信,向招聘公司尽情提供个人资料?是提醒招聘公司要小心处理应徵者的个人资料,该等资料只可作特定用途――招聘?是两者兼而有之?

 

我看是以后者居多(即警告招聘公司),但不管这句妙文指向何处,都是多此一举。有一样东西政府素来做得不错,就是为新出炉的政策、条例大锣大鼓地推广宣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要点早就众所周知,何需不断地在每一个广告稿提醒。这一句妙文平白在昂贵的广告占了一席位,浪费了多少资源?在每个广告重复又重复地出现,对应徵者却是必要之恶,尽管讨厌,不得不看,说是视觉污染,该不为过。这句妙文其实完全可免,若有任何招聘公司胡乱使用招聘资料,杀一警百便行了。

 

出招聘广告,除了小心触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以外,还得小心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规管,任何涉及歧视年龄、性别及身体状况等等的字眼,都不可在广告出现,否则就要犯官非。

 

平等机会委员会此举较私隐专员公署更多此一举。公司招聘,自有其招聘标准,往往在年龄性别等条件早有定案,例如它们可能要求年龄介乎3040之间,男的,身体健康而无残疾。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规定,只可使招聘广告不出现歧视字眼,但不会改变招聘者的内心要求。表面无歧视的广告,吸引了被歧视者的应徵,但信一到招聘者手,还不是难逃被抛进废纸箱的命运?

 

掩耳盗铃,无过於此!平机会的好心,驱使招聘者发出欺骗性广告,给被歧视者一个幻想寄出应徵信,最终自是石沉大海,这该是多大的浪费!不光是被歧视者写信的心思、被歧视者心灵的创伤,还有招聘者筛选应徵信的时间及大量纸张(有违环保也)。

 

香港已迈入先进城市前列,法例自要与国际接轨,个人资料私隐权和不被歧视权是应有之义,但高官在贯彻法例时,应注意建立具体可行及合情合理的相应措施。否则,就会好心做坏事,形成扰民,为政者慎之!』

 

我所遭遇的,和《信报》社评主笔所看到的,何其相似。那意味著,无论是平机会还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甚至高官,它们都从没虚心地聆听普通市民(例如笔者)的诉求,看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以至办事作风,十三、四年来没有寸进。

 

我在文中提到,「香港已迈入先进城市前列,法例自要与国际接轨,个人资料私隐权和不被歧视权是应有之义,但高官在贯彻法例时,应注意建立具体可行及合情合理的相应措施」。没有写明的是,我更期望法官在审判有关案件时,能明智冷静地理解及诠释有关法例的背后精神,以便做好最后把关人的角色。但今次「女士之夜」的裁决,令我深深失望,有关法官明显没有理解及诠释有关法例的背后精神,更没做最后把关人角色,答辩人缺席不是这样裁决原告胜诉的好理由!

 

胡涂法例、胡涂平机会和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上上下下的办事人员甚至高官尤可,胡涂法官就期期不可!连法官亦这般胡涂反智,想香港不沉沦没落,看来很难!上天啊,请行行好,打救打救香港人,打救香港!

 

 

附文

 

反歧视不能矫枉过正

 

娱乐场所设立「女士之夜」作为行销手法,本来司空见惯,其意念既明显又简单,利用价格优惠来吸引更多女顾客,从而透过「异性相吸」招徕更多男顾客,结果是阴阳互济大收旺场。然而,最近有一宗法庭案件引起关注,有人不满「女尊男卑」的价格差别待遇,控告娱乐场所违反《性别歧视条例》,法官裁定原告胜诉,稍后再厘定赔偿金额。

 

案件的入禀状指出,男顾客姚垂广在2014728日光顾旺角的Club Legend,发现平日时段男士入场费是300元,女士只收120元,觉得不公平,於是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并且得到协助启动法律程式。案件最终送到区域法院,在答辩人缺席的情况下,控方获法庭直接裁定胜诉。尽管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由於这次是直接裁决,法律上参考价值有限,但已足以让人议论纷纷。

 

昨天,自由党成员前往平机会抗议,示威者包括深水埗区议员李梓敬、东区区议员李镇强和九龙城区议员何显明等等,他们高呼口号「优惠无罪」、「推广有理」、「女士之夜」、「合情合理」。李梓敬指出,业界对案件有很大声音,女士之夜是常用的行销手法,但平机会断章取义,歪曲成性别歧视,质疑平机会协助原告打官司是滥用公帑。

 

平心而论,自由党代商界出头示威实在不难理解,毕竟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面,促销手法各出奇谋,目的不外乎广开客源,如果优惠女顾客被解读成「歧视男顾客」,最终惹上官非并且获判败诉,更要作出赔偿,恐怕日后将会动辄得咎,商界不胜烦扰。正如自由党其中一名示威者李镇强所质疑,长者优惠又如何?学生优惠又怎样?莫非一律被当作年龄歧视行为?

 

平机会接受投诉,再将之送上法庭,很难不被批评为矫枉过正。所谓歧视,很大程度上是「排挤」某一特定类别人士的意思,剥削其正当的权益。娱乐场所设立女士之夜,尽管男女收费不同,但其用意显然不是为了排挤男士,不但不排挤,反而无任欢迎,男女收费不同纯粹是商业策略。

 

要是收费不同就是歧视,那么部分主题公园设立小童优惠该当如何理解?站在商家角度而言,优惠了小童,等於吸引父母凭正价带同子女齐齐入场,如此一来则「除笨有精」,情况其实跟女士之夜差不多,优惠了女士自然吸引男士入场。假如主题公园由於「年龄歧视」而被平机会告上法庭,相信没有人会认同此等扰民的做法。

 

各种各样价格优惠的例子不胜枚举,毋须赘言了,不妨再看看另一种男女大不同的现象。鉴於女士光顾洗手间的时间一般比男士为长,女厕经常出现排长龙的情况,所以现时很多商场和公共场所的设计,女厕面积较大,格数也较多。如果不分青红皂白,机械式诠释《性别歧视条例》,难道平机会又要为这种男女不一样的厕所文化启动法律程式?一旦如此,香港将会陷入没完没了的无聊缠讼。

 

《性别歧视条例》最主要的立法原意是避免有人受到伤害,试问价格优惠伤害了谁呢?除了一丁点虚无缥缈的尊严之外,我们不觉得愿意付出正价入场的男士受到甚么伤害,嫌贵大可拒绝光顾。相反,平机会动辄以绝对平等之名兴讼,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困扰更大,说不定会扼杀正常的商业活动。父亲节和母亲节之时,商家如果因为优惠爸爸/妈妈而官司缠身,必成为国际笑话,香港枉称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了。

 

追求平等机会是合理的,避免有人因为性别而受到排挤或伤害亦是十分应该,问题是,在没有排挤和伤害的情况之下,反歧视不能矫枉过正,否则徒然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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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奈 2016-04-23 15:37:25
升中派位男女同队亦可能是矫枉过正产生严重后遗症例子。

男女孩成熟期不同,女孩早熟1至2年,好学位大多被女孩占据了,一直延伸至大学学位均女生占优,男生多是在大学阶段爆发,成就超越女性。

就是这样的缘故,香港派位制度可能扼杀了不少男生潜力。造成社会上一般男士的学历、职位与收入严重低於女士,亦可能因此不少女性找不到适合的结婚对象。


2. 不平 2016-04-24 12:55:30
有陈文敏坐镇,香港还会有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