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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比较满意的文章选集(365)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16年2月29日

僭建事件中的高官与特首(1)

(原文发表於2011628)

 

近期是多事之秋,值得评论的事很多,偏偏自己俗务缠身,错过不少最佳评论时机。但迟评好过不评,某些事我还是想补评一、二。其一便是僭建事件。

 

有关建筑物僭建,最先被波及的是多位不同党派的立法会议员,继而是高官,最后席卷问责高官以至特首。这次我特别谈谈高官和特首。

 

教育局局长孙明扬位於跑马地的菽园新台物业共有两项僭建物,包括扩建房间、洗手盆等。屋宇署曾对物业发出清拆令,但孙没有理会,署方最终在2006年把物业「钉契」至今。屋宇署发清拆令时,孙明扬任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是屋宇署直属上司,竟无视该署发出的要求,是有法不依;作为当时房屋政策最高问责官员,他当然最掌握有关法例,依然僭建是知法犯法。

 

被揭发后,孙明扬於523日召开记者会,承认政治敏感度不足,但拒绝回应会否道歉及辞职。翌日,他在政府总部见记者,承认责任及向公众道歉,但辩称因僭建部份「面积不大及已存在十多年」,所以没有适时处理。杀一人是死罪,杀一千人亦是死罪,不能因为只杀一人就辩称杀人不多,要求免罪或轻判;十多年前杀人,最近没杀,不能因此要求免罪或轻判。同样道理,僭建面积大小以及存在时间的长短都非问题所在,最重要的是,你的物业是否有僭建。有,就是犯法,问责高官知法犯法,有法不依,罪加一等,狡辩则再加罪一等。

 

孙局长可能不知道,不少普通市民因为小小僭建都被他辖下的屋宇署要求立即及彻底清拆,他们对孙局长的「面积不大」的狡辩因而特别反感。人们本来只觉得孙局长知法犯法、有法不依,狡辩更使人觉得他目中无法。

 

曾特首名下一个物业的开放式露台,被发现完全围封了玻璃窗。僭建暴光后,特首回应指出,屋宇署曾於2006年派员到大厦视察,却无提出要清拆玻璃嵌板,只要求他拆除一个小檐篷及外墙花架。他拆除两项僭建物后收到屋宇署来信确认,业主已经遵从命令拆除僭建,「所以没有想到其他问题。」他补充指出,按他理解,露台设有玻璃窗「不一定是违规建筑」。屋宇署就特首的回应解释,单位所在的碧云楼是当年大型清拆外墙僭建物的目标楼宇之一,但当时行动的目标是一次过清拆整幢楼宇伸建於外墙的违例建筑物。「当时屋宇署基於行动范围,并没有检视该玻璃嵌板围封工程」。曾特首以大型玻璃窗嵌板围封客厅外廊的工程属於结构性工程,按《建筑物条例》规定,任何人如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及同意,不得展开或进行任何结构性建筑工程,而建筑工程包括修茸、拆卸、改善动及加建等。特首的理解与《建筑物条例》规定明显不符。

 

别人不知《条例》尤可,但购此物业时曾特首已出任二人之下、万人之上的财政司司长,身边谋臣如雨,断无不知之理。既知玻璃嵌板围封工程是违规僭建工程而多年未处理,被揭发及批评则诿过下属屋宇署当年查验时没有提出清拆要求,真是领导人诡辩及推卸责任的典范。

 

屋宇署於531日派员到曾特首那个涉事单位视察后,要求曾荫权清拆有关玻璃。屋宇署为尊者讳,在声明中没有明确指出特首有否违规。特首随即回应:「为消除一切疑虑,我已委托专业认可人士,根据屋宇署的劝喻,安排尽快清拆现有的玻璃嵌板。」特首的回应,毫无承认僭建违规之意,只是暗示,我依从劝喻,不是因为我有错,仅为消除外间的疑虑。是否僭建违规,屋宇署的劝喻已说明一切,市民还有甚么疑虑?!

 

特首的回应,仅证明他死不认错,永不承担应有的政治责任。

 

 

 

 

 

~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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