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捕一切暴徒,从严法办
目前警方立刻要做的,是全力将所有涉案的暴乱分子缉拿归案,交法庭审讯法办。
根据公安条例第18条,凡3人以上集会,有挑衅和侮辱性言论,或令公众不安,可构成非法集会罪,最高判监5年,而参与非法集会人士,若扰乱公众秩序,可构成暴动罪,最高监禁10年。即使示威者本身无做过袭警和刑事毁坏行为,但在普通法法律原则下,一群人有共同意图,只要其中有人犯法,其他人都同罪。
本土民主前线在暴乱爆发前后,在网上呼吁市民支援,法律界人士认为此举最少可构成不诚实使用电脑罪,最高监禁5年。个人认为本土民主前线还可能犯上煽动他人参与暴乱罪,罪加一等;热血公民的黄洋达在暴乱发生期间,在网上留言「让砖头飞(小心前面自己人呀,我企前面呀)」。明显地,他不但参与暴乱,还教唆别人犯罪――以砖头袭警;本土民主前线召集人黄台仰暴乱初发时,他在路上的一部的士顶上呼吁群众参与及指挥,有理由相信,在整个暴乱过程中,他依然担任总指挥的角色,罪状特别严重;有人运送盾牌、路砖、尖棍及其他攻击性物资给示威者,由於物资并非密封,运送者是明知物资用作袭警用而照做,可构成串谋罪,与主罪同罚;示威者拆路砖、路牌可构成刑毁,最高判囚3年,而放火烧杂物构成纵火罪,最高囚终身监禁。
一切犯法的暴徒在缉捕后都应该依法重办,罪名有二条的,不要减为一条,可以重判的,不要弄成轻判,宁枉莫纵!
重典与疏导齐施
偏激、暴力及有港独反共倾向(初一暴乱者便公然举起几块「打倒共产党」的大型标语牌)的示威有愈演愈烈、愈演愈密之势,不但损害了香港的国际形象,破坏了中港关系,更破坏了香港的繁荣稳定,客观上使香港处於乱局。
面对这样的乱局,我们再次强调,特区政府不可以心慈手软,应该重手平乱,责成警方将暴徒第一时间拘控,绳之以重法(重刑法例),施之以重刑。如果现时没有适当重法,应火速建立该等重法,好让警方可以有法可依,依法执法。
乱局如果再婆婆妈妈,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违法暴力所做成的各种损害有机会一发不可收拾,悔之已晚。
作为普通市民,地方有难,匹夫有责,我们都应义无反顾、公开及一致地要求及支持政府重典治乱!
另一方面,暴乱源於社会的深层次矛盾,特别是贫富悬殊、弱势社群的民生陷於困境(重中之重是居住问题,要提供足够的房屋,而它们的租金、售价,市民普遍力所能及),要彻底将暴乱连根拔起,一定要消除(最低限度大幅度减轻)各种深层次矛盾。
重典是短暂有效、治标的措施,减轻以至消除深层次矛盾(疏导民怨)是长期有效、治本的手段,一定要双管齐下。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