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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比较满意的文章选集(359)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16年2月3日

饭钟和休息日没薪,合法、合理、合情!

(原文发表於201155)

 

  无论是《最低工资条例》还是《雇佣条例》,都没明文规定雇主必须支付饭钟钱及休息日薪金给雇员。按普通法原则,是雇主不必付!换而言之,付与不付,权在资方!不付是道理,付是人情。

 

  《最低工资条例》的主体法案,为雇员的工作时数作了明确定义:

 

「雇员留驻雇用地点的当值时间,无论雇员期间有否获指派工作或获提供培训,都须算作工时」。

 

  定义非常简单明确,最低工资每小时28元,是以工作的小时计算,进食和休息的小时,不在计算之列。环顾世界各国实施最低工资法例,几乎毫无例外都以工作占据的时间计算薪酬。

 

  由上观之,最低工资不计饭钟和休息日,完全合法!

 

  员工的整体报酬(亦即雇主的聘用成本)包括两部份:工资及福利。一般而言,雇主愿意给予某一特定员工的报酬在某特定时间往往为某一固定数目:工资多些,福利就少些;工资少些,福利就多些。两种报酬制度,表面不同,其实只是工资、福利比例的不同,整体报酬还是大抵相若。

 

  从雇主的角度去看,《最低工资条例》未实施前,企业与员工双方本已你情我愿同意工资水平,强制的法例突然令聘用成本上升,部份员工的时薪须提高,但企业生意没因此增多而员工的生产力没有上升。这样,为保持经营成本不增或增少些以保障企业的既有盈利甚至生存,雇主不得不减少某些非法例规定的福利去抵消工资的增加。现在情况正是这样,某些雇主在《最低工资条例》实施下,工资成本忽然大增,以前愿给的福利饭钟钱及有薪休息日,现在不愿再给了。

 

  雇主上述调整成本的应变措施,在不抵触法例及雇员收入不少於以前的情况下,完全合理!

 

  企业雇主一如雇员,亦有生存的权利!某些在蝇头小利中挣扎求存的中小企业雇主,在《最低工资条例》强制施行下,工资成本大增,不得不削减某些员工的饭钟和休息日薪金。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在430日发表的文章《坚守最低工资三大原则》说得好:「对於一些企业来说,可否提供较优的福利,并非"良心″问题,而是"能力″问题。」有头皮,谁想做瘌痢?这些雇主非不为也,是不能也,其情可谅可恕!还望劳工界代表及传媒高抬贵手,不要胡乱为他们戴上「无良雇主」的大帽子,利用社会的仇富心态向他们施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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