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外印花税杀错良民?
(原文发表於2010年12月13日)
某些人批评政府於11月19日推出的额外印花税措施为杀错良民。这个批评站得住脚吗?我看很难!
买楼兼具居住及投资两种功能,既是投资就有风险。最明显的风险,就是在物业价格不利的情况下出售物业会招致损失,这是投资常识。对物业价格不利的情况有许多种,新增的额外印花税是其一。买家於购买物业之前早知这个风险,如果日后(不管自愿还是被逼)售楼而要付出这个代价,只能愿赌服输,不可怪谁!
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买入的物业,若果在两年内转售,才需缴纳额外印花税。一般用家通常不会於两年内出售或转换物业,受新法例影响的机会因而微乎其微。如说杀错,恐怕只是炒家,但炒家不是市民、政党及政府眼中的良民。
严格地说,炒家亦不算被错杀,炒住宅楼不化算,他们大可改炒工商铺各类物业或股票。唯一受害的炒家恐怕仅剩下那些只懂炒住宅楼或只对住宅楼情有独钟。
任何新政策出炉,不免有受害者,但只要新政策符合本港整体长远利益,少数受害者最好能抱著牺牲小我、完成大我的心态去接受。
有人指出,部份买家於11月20日之前签署临时买卖合约,当时根本不存在额外印花税,政府突然引入这个新行政措施,一旦他们在未来两年内转售物业,会平白令他们利益受损。这种说法大有问题:曾特首和曾财爷在「施政报告」发表后不久,就屡次表明会在没先兆下出重招打遏楼市,是该等买家视政府警告如无物而已,怎可指责政府「突然引入这个新行政措施」?就算特首及财爷没事先表明,不利楼价的因素突然出现在所多有(特别是政府政策,例如大量增加土地供应、大幅加息),这是投资风险,额外印花税仅为其一,多一个不为多,少一个亦不为少。投资风险自负,受害者只能坦然接受,无从向有关当局或机构索偿。
额外印花税肯定会对某些在两年内被逼卖楼的用家造成损害,但任何一个理性的市民、评论员或政党,不宜同情心泛滥。从经济学的理性观点去看,根本不存在「杀错良民」;从民生的感性角度去看,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杀错良民」,但这些良民为数极少极小,社会不应为这些极少极小的良民而要求政府搁置有利大多数人长远利益的政策。
不赞成收回额外印花税措施之余,我主张政府对某些特殊受害者实施酌情豁免,但有关的审批部门必须定下严谨及合理的豁免标准,以防酌情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