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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比较满意的文章选集(311)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15年10月16日

甘乃威事件不再罗生门(5)

(原文发表於20091223)

 

  有无保密协议

 

  事件发生一个多月以来,何俊仁以保密协议为由不向传媒透露内情,但王丽珠在陈情书披露,双方没有订明任何保密协议。两者讲法大相迳庭,谁讲真话?

 

  何俊仁反驳,虽然双方无白纸黑字订立协议,但王丽珠在会面中,口头上有要求不要公开事件,自己在会上向王提到不会披露事件,对方同意。参与会面的刘慧卿亦声称,对方给予自己的印象是不想公开事件。

 

  当你面对两个不同版本的说话,而又得选择其一,你大抵只能选那个较言之成理和较可信的。话是否可信,有时又要看谁说的,从双方会面时那种形势和何俊仁是一个珍惜自己羽毛的资深律师去看,我比较相信何、刘的说法;由103日王丽珠接受甘乃威道歉信和签收15万元额外赔偿到123日发表陈情书前为止,整整两个月,王丽珠基本上对传媒的报导缄默不言,这个表现和何、刘两人说她与民主党高层之间有保密协议吻合,何的说法亦因此更可信;再说,由王丽珠与何、刘、甘达成全面口头和解协议和签收甘的15万元赔偿起,王就有不言而喻为事件封口封笔的责任。双方没有订明白底黑字的保密协议,不等於没有隐藏、暗示及理所当然的保密协议。王丽珠出身树仁大学新闻系及作为资深的媒介人,连这点也不懂,简直令人难以置信。

 

  反常与正常反应

 

  不知大家有没有觉察,王丽珠在事件中有几个反常:

 

1.         对一个对自己有好感的男人,不管他多讨厌,他甚至伤害了自己,女人一般对这个男人还是恨不起来狠不起来。但王对甘,始而当他是色魔,继而公开发表陈情书,暗示甘有某种性骚扰及求爱不遂炒她。王这种行径似有置甘的名誉和立法会议员议席於死地之意,不是很憎恨甘,不可能这样做;

 

2.         甘乃威於615日向王丽珠表示好感后,后者「即时拒绝了他,并多次表明辞职」。为甚么王多次想辞职?自然是因为拒绝男上司后,预感甘会继续纠缠,再拒绝则双方关系会很僵,日子不好过。但之后因为「需要工作」,却宁愿忍受双方关系愈来愈僵冷的不快都呆下去。爽快呈辞於前,哑忍不辞於后,前后不一十分明显。以王的学历、履历和能力,一份月薪25,000元的工作,天下何处无芬草,何必提心吊胆地防这防那呢?

 

3.          930日至10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及甘履行承诺后,王丽珠看来打算放过甘乃威,但当事件光、搞大却又逐渐发展到有不了了之之势时,王却石破天惊地出了一则陈情书,美其名为「希望今次事件在本陈情书发出后告一段落」、「在主耶稣基督的恩典下,我愿意以宽恕的心了结这事」,客观上却为淡化的事件重新点火及陷甘乃威於死地。这个反常很难理解,但总觉得与「希望事件告一段落」及「宽恕」拉不上关系;

 

4.         男上司表示好感被拒,事后至王被解雇为止他又没有任何明显性骚扰,小事一桩耳,但期间王丽珠对男上司的反应大异常人,敏感、过度反应、自我中心及有点神经质,兼而有之。

 

  向所喜欢的异性表示好感或示爱被拒后,继续同处一个办公室,有许多接触机会,但却只能远观不能近即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男女爱不成,很少可以继续为友。失恋的一方,往往想离开伤心地,再也不见那个所爱,以免睹人心痛。这种人之常情,甘乃威亦在所不免。他是老板,不能辞职或多租另外一个办公室以避见王丽珠,唯有请她离职,这不是值得谅解的正常举动吗?我看不到这一定是求爱不遂而恼羞成怒,与处事不公或公报私仇更未必挂得上关系。我明白,一般人可能对公众人物如立法会议员要求较高的行事或道德标准,但立法会议员亦是人,我们不应要求不食人间烟火的标准。更何况,王丽珠对甘这个上司的态度走火入魔,既当他是色魔或麻疯病患者般地设关置卡,又桀骜不驯及视上司指示如无物,这些行径放诸天下都是招炒之由,怪不得谁!

 

  甘及威值得非议是,令王丽珠离职原本可以不做得那么笨拙。他完全可以动之以情,向王申诉爱而被拒及可远观而不可近即,自己是怎样的备受折磨,内心是怎样的痛苦,请她行行好,自动离职,以免他继续睹人情伤。这样的温情牌,对方十居其九心软而从之,岂不更好!

 

-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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