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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特首超然论」,目的何在?(4)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15年10月2日

「特首超然论」的弦外之音

 

在张晓明的讲话中,最重中之重是下述几段: 

 

『行政长官的权力也不仅仅限於领导特区政府,「双首长」身份和「双负责制」使行政长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处於特别行政区权力运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别行政区三权之上起著联结枢纽作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民生等方方面面,关系到市民的衣食住行,相对於立法权涵盖面更大,影响更直接,作为更主动。行政管理权的主动和主导地位还体现在:一是政府拥有绝大部分的立法创议权……八是行政长官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等等。这些都显示了行政管理权自身具有的主动性,显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三权配置中行政权的主导作用。」

 

「行政机关享有较大的决策制订权,同时受到立法会的制约和监督;立法会享有立法权,行政要对立法负责,但不是立法主导。基本法的许多规定都体现了行政和立法之间制衡中有配合、配合中有制衡的关系。」

 

饶戈平的补充,最重中之重是下述几段:

 

「在行政主导的体制下,行政立法司法各有自己的相对独立的职权,同时彼此之前相互制衡,相互配合。所以,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不等同於三权分立,不要把三权独立行使权力简单定义为三权分立,而是在行政主导下的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相互配合。」

 

「按照基本法设计,行政长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香港政府的行政首长,同时也是香港特区的首长,作为政府首长他与司法立法是三个并行的权力机构,但是作为特区的特首,根据基本法43条规定,他要对外代表整个特别行政区,要维护香港及国家利益,所以他的权力不能简单视为行政权力,而是对立法司法有某种制衡作用。这一点是一般行政长官做不到的。」

 

「他(特首)是一个在香港要领导实施基本法的特区首长,除了有领导政府部门的职责外,对立法行政有法定的制衡的权力。」

 

「特首超然论」是有弦外之音的:

 

1.     行政长官处於特别行政区权力运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在特别行政区三权(行政、立法和司法)之上;

 

2.     特首的行政管理权在三权中起主导作用,特别是相对於立法权处於主导地位;

 

3.    行政和立法之间,制衡中有配合,配合中有制衡,但由於行政主导,立法会对行政机关应该配合为主,制衡为副。

 

-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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