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十一名新界原居民与一发展商被指合谋瞒骗地政总署,藉以转让丁权牟利,被控串谋诈骗罪成,成为首宗因「套丁」入罪的案例。丁屋政策源於一九七二年实施,政府文件显示,其旨在使新界原居村民可为自己兴建房屋,维持原居社区凝聚力,并有利改善新界乡郊地区的房屋及衞生标准。但该政策自实施以来便极具争议,除了公平性、可持续性受质疑,其衍生的问题(包括套丁)亦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政策原意。
按规定,凡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原居村民(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时为认可乡村居民),可一生一次申请在自有土地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没地的则可以私人协约批地方式,申请以优惠地价获批政府土地建屋。对公众来说,丁权是绝对特权;对政府来说,无论以何等程度管控官地供应,在土地资源极有限下,仍要为丁屋发展预留土地,削弱长远规划的灵活性;对有(丁)权无地的原居民来说,等待政府批地是漫长的过程,丁权利益只恍如镜花水月,致使有人铤而走险套丁牟利,即时兑现利益。
在善用公共资源的前提下,丁屋政策实有需要进行检讨,而无论丁权是否属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相关修订必然触及对《基本法》第四十条的诠释,其复杂性可想而知。然而,即使丁权受《基本法》所保障,香港二○四七年后是否继续实行一国两制尚未有定案,故丁屋政策仍有变数,因此原居民的议价空间只会一天比一天缩窄。当局诚可在这基础上就修订丁屋政策与持份者协商,寻求符合公众利益、有利长远规划的折衷方案,以释放土地资源,纾缓日益严重的土地不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