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挑战首富的财富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在适当的时候,利用法律程序去挑战首富或者首富属下的公司还是有可能的。
我上一篇写的自住楼的故事其实还没有讲完。由於当年经济实在太差,发展商为了尽快出售楼宇想出了一个办法,即允许该物业的每一名买家以一元价格认购屋苑内的一个车位,但买家须承诺放弃追讨在收楼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损失。话说在下当时实在太穷,除了用三张信用卡支付5%订金外,还和发展商讲好条件,我放弃用一元购入车位,但发展商同意将楼价下调50万作为补偿。该物业原定於2004年初入伙,后来由於某些原因,足足迟了8个月才入伙。事后,有几个小业主联合消费者委员会向该发展商打官司,要求赔偿迟交期间的租金和利息支出等损失。二、三年后,法庭判决小业主胜诉,即以一元代价购入车位并不代表自动放弃追讨损失的权利。
我向来对法律有浓厚的兴趣。我一直认为,在香港这个商业社会,如果你同时懂得运用财务和法律这二个手段,那不管在工作或者投资上,你将已经成功一半了。既然有法庭的判决,再加上我没有购入车位,不存在和发展商签订放弃追讨损失的任何文件,我的胜算应该更高。因此,在评估风险后,我马上联合几名小业主向发展商提起诉讼。
我当时提出诉讼的目的是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去体验民事诉讼流程。当然我也明白,作为一个大发展商,它是不可能那么容易放弃的,失败对它的名誉有影响,再加上输了官司以后,它就不能以相同的手法售楼,这对它有深远的影响。其实,发展商就算输了,也可以采取层层上诉的策略,利用金钱和时间拖死对方。因此,我当时已经做好准备,一定要速战速决,一有风吹草动马上放弃诉讼,将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非常羞愧,在计划打战的同时,我已经计划了如何逃跑。
最终官司的结果没有出乎我的意料。二年后,发展商主动要求和我和解,除了为我支付律师费以外,还赔偿了迟交楼期间的利息损失,赔偿的金额足够我们全家去欧洲旅行二次。这次首富既帮我交学费,又请我们全家去旅游,虽已过去多年,但回想起来,感觉真“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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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篇(六)女儿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