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挑戰首富的財富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在適當的時候,利用法律程序去挑戰首富或者首富屬下的公司還是有可能的。
我上一篇寫的自住樓的故事其實還沒有講完。由於當年經濟實在太差,發展商為了盡快出售樓宇想出了一個辦法,即允許該物業的每一名買家以一元價格認購屋苑內的一個車位,但買家須承諾放棄追討在收樓過程中出現的任何損失。話說在下當時實在太窮,除了用三張信用卡支付5%訂金外,還和發展商講好條件,我放棄用一元購入車位,但發展商同意將樓價下調50萬作為補償。該物業原定於2004年初入伙,後來由於某些原因,足足遲了8個月才入伙。事後,有幾個小業主聯合消費者委員會向該發展商打官司,要求賠償遲交期間的租金和利息支出等損失。二、三年後,法庭判決小業主勝訴,即以一元代價購入車位並不代表自動放棄追討損失的權利。
我向來對法律有濃厚的興趣。我一直認為,在香港這個商業社會,如果你同時懂得運用財務和法律這二個手段,那不管在工作或者投資上,你將已經成功一半了。既然有法庭的判決,再加上我沒有購入車位,不存在和發展商簽訂放棄追討損失的任何文件,我的勝算應該更高。因此,在評估風險后,我馬上聯合幾名小業主向發展商提起訴訟。
我當時提出訴訟的目的是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去體驗民事訴訟流程。當然我也明白,作為一個大發展商,它是不可能那麼容易放棄的,失敗對它的名譽有影響,再加上輸了官司以後,它就不能以相同的手法售樓,這對它有深遠的影響。其實,發展商就算輸了,也可以採取層層上訴的策略,利用金錢和時間拖死對方。因此,我當時已經做好準備,一定要速戰速決,一有風吹草動馬上放棄訴訟,將風險控制在可控的範圍內。非常羞愧,在計劃打戰的同時,我已經計劃了如何逃跑。
最終官司的結果沒有出乎我的意料。二年後,發展商主動要求和我和解,除了為我支付律師費以外,還賠償了遲交樓期間的利息損失,賠償的金額足夠我們全家去歐洲旅行二次。這次首富既幫我交學費,又請我們全家去旅遊,雖已過去多年,但回想起來,感覺真“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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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策略篇(六)女兒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