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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會員專欄

投資策略篇(五)挑戰首富

 

Oscar Lam

2016年1月15日

想要挑戰首富的財富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在適當的時候,利用法律程序去挑戰首富或者首富屬下的公司還是有可能的。 

我上一篇寫的自住樓的故事其實還沒有講完。由於當年經濟實在太差,發展商為了盡快出售樓宇想出了一個辦法,即允許該物業的每一名買家以一元價格認購屋苑內的一個車位,但買家須承諾放棄追討在收樓過程中出現的任何損失。話說在下當時實在太窮,除了用三張信用卡支付5%訂金外,還和發展商講好條件,我放棄用一元購入車位,但發展商同意將樓價下調50萬作為補償。該物業原定於2004年初入伙,後來由於某些原因,足足遲了8個月才入伙。事後,有幾個小業主聯合消費者委員會向該發展商打官司,要求賠償遲交期間的租金和利息支出等損失。二、三年後,法庭判決小業主勝訴,即以一元代價購入車位並不代表自動放棄追討損失的權利。 

我向來對法律有濃厚的興趣。我一直認為,在香港這個商業社會,如果你同時懂得運用財務和法律這二個手段,那不管在工作或者投資上,你將已經成功一半了。既然有法庭的判決,再加上我沒有購入車位,不存在和發展商簽訂放棄追討損失的任何文件,我的勝算應該更高。因此,在評估風險后,我馬上聯合幾名小業主向發展商提起訴訟。 

我當時提出訴訟的目的是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去體驗民事訴訟流程。當然我也明白,作為一個大發展商,它是不可能那麼容易放棄的,失敗對它的名譽有影響,再加上輸了官司以後,它就不能以相同的手法售樓,這對它有深遠的影響。其實,發展商就算輸了,也可以採取層層上訴的策略,利用金錢和時間拖死對方。因此,我當時已經做好準備,一定要速戰速決,一有風吹草動馬上放棄訴訟,將風險控制在可控的範圍內。非常羞愧在計劃打戰的同時,我已經計劃了如何逃跑。 

最終官司的結果沒有出乎我的意料。二年後,發展商主動要求和我和解,除了為我支付律師費以外,還賠償了遲交樓期間的利息損失,賠償的金額足夠我們全家去歐洲旅行二次。這次首富既幫我交學費,又請我們全家去旅遊,雖已過去多年,但回想起來,感覺真“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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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策略篇(六)女兒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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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占士 2016-01-15 16:56:53
Sofa !
2. 長期糧尾 2016-01-15 16:57:57
Oscar Lam兄
謝分享
3. 占士 2016-01-15 17:01:44

Oscar兄,謝謝好文分享!在我心目中您是現代版的諸葛孔明!厲害!

4. 2011年開始 2016-01-15 17:02:18
謝謝OL兄分享.

非常羞愧,在計劃打戰的同時,我已經計劃了如何逃跑。

两手準備,做法正確👍
5. 打工仔 Andy 2016-01-15 17:06:37
打卡!
6. 無奈 2016-01-15 17:35:13
2011年開始:同意,以弱對強,留有一手,大智也
7. 無奈 2016-01-15 17:51:39
題目夠勁,學到嘢。這樣下去,有一天要挑戰特首,期待。
8. 無奈 2016-01-15 17:55:48
長板坡張飛單挑百萬操兵,圓眼環睜,又故佈疑陣,操兵嚇退,二千年後重演。
9. 華特 2016-01-15 18:18:03
Oscar Lam兄,有勇有謀
10. 引刀一快 2016-01-15 19:21:55
Oscar Lam兄

厲害,對壘首富,居然又食又攊!
11. 打工仔 Andy 2016-01-15 20:12:58
0scar兄

我最多都係挑戰自已! 你真勁呀! 哈哈哈!
12. 多嘴街 2016-01-15 23:31:16

如果我冇估錯應該是''畢xx一號'',隱約記得博士曾經買賣過這個盤,而且開開心心賺錢而去,冇煩惱!

13. BC 2016-01-16 09:32:04
和解當然是雙方滿意方䅁
14. Oscar Lam 2016-01-16 14:11:49
多謝各位朋友鼓勵和支持!

其實,法律一向是強者對付弱者的一項手段。除非你有超強的理據,否則不要輕易用它去對付你強勁的對手。孔明的空城計,偶爾用一次還可以,用多了肯定會失敗。哈哈!
15. Oscar Lam 2016-01-16 14:17:20
回7無奈兄,

在下時刻牢記,千萬不要涉及政治、不要做公眾人物、不要挑戰特首。否則會為自己帶來很多麻煩。嘻嘻!
16. Oscar Lam 2016-01-16 14:23:32
回13BC,

現在任何民事訴訟,雙方都必須先找仲裁機構的調解員協調解決。未能解決者,最後才由法庭裁決。